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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標題:
-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3-25
- 內容:
- 指本法第二條所稱之主管機關;管理機關,指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所稱之管理機關。前項管理機關應辦理事項如下:一、擬定及實施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及其通盤檢討。四、管理機關。五、重大管制事項。第五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就一部或全部廢止之:一、已無保全對象。前項廢止應由管理機關擬具廢止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但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盤檢討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擬具廢止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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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生態、氣象、水文、土地權屬及其管理機關。五、水土保持整體規劃配置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保護帶設置之程序)第二十一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保護帶時,定水土保持區內經劃定為保護帶,其屬山坡地者,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主動向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得加成獎勵水土保持義務人完成造林。第一項變更結果,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通知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土地屬公有者,並應通知土地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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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公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由森林經營管理機關策劃實施;私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核定,並由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監督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及維護。第十四條之一 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應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關管理之。(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劃定)第十七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在縣(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及變更)第十八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管理機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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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標題:
-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三、依國家公園法劃設之 國家公園區內,經國 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 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 二款規定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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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宜林地完成造林後,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理機關派員檢查合格屆滿三年,其成活率達百分之七十者,借用或撥用之山坡地屬於公有者,由原所有或管理機關收回。三、山坡地為私有者,停止其使用。水庫、道路之保育)第三十一條 水庫或道路管理機關,應編列經費,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其屬私有水庫或道路者,前項治理機關(構),指水庫管理機關或經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定土地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各款規定不得私 有土地,如涉及原住 民申請經公產管理機 關同意配合提供增、 劃編原住民保留地 者、已奉核定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