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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05-15
- 內容:
- 2)前項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由各機關學校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2)前項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由各機關學校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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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4-10
- 內容:
- 請各鄉(鎮、市、區)公所本於權責 擬訂轄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計畫, 鑒於緊急醫療救護系統及救災收容所權責單位係屬衛生福利部,故將納入其相關負責權屬單位,爰修正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二款第一目。得不以紙本附件形式呈報,惟仍請權責單位完成校正更新後行文備查,爰修正第三款第一目。規模崩塌監測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一百十年十月五日函頒之「坡地崩塌防災權責分工表」,經評估後有必要時,各級政府得針對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建立監測為符合現況災防時令,第五款第八目管制交通權責將原「警察單位」修正為「警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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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25
- 內容:
- 各項災後復 原重建措施,並由各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依權責繼續辦理。由秘書 幕僚單位彙整完整報告 陳報本會;各項災後復 原重建措施,並由各相 關機關(單位、團體)依 權責繼續辦理。由秘書 幕僚單位彙整完整報告 陳報本會;各項災後復 原重建措施,並由各相 關機關(單位、團體)依 權責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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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標題:
- 山坡地基本資料說明
- 資料來源:
- 山坡地資源利用統計
- 發布日期:
- 2023-03-21
- 內容:
- 直轄市部分為其權責,請逕洽各直轄市政府。3.本表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稱山坡地之查定成果資料。直轄市部分為其權責,請逕洽各直轄市政府。 3.本表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稱山坡地之查定成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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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20
- 內容:
- (六) 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八、配合事項: (一) 本局各單位應積極配合本小組、本會災害緊急應變小 組及派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運作。 (六)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 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四)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各進駐人員應掌握緊急應變 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 (六)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 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八、配合事項: (一)本局各單位應積極配合本小 組、本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及派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 員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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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16
- 內容:
- 以電 話通報本局災害主管單位、 相關分局及地方政府權責 單位,並副知本局土石流防 災中心。水土保持天然災害查報 單」(表二)填報查證,以電 話通報本局災害主管單位、 相關分局及地方政府權責 單位,並副知本局土石流防 災中心。 四、 第五點表二第十五點災害處理權 責單位「公路局」修正為「公路 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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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13
- 內容:
- 大規模崩塌災害發生有下列情事之一,本 會應通知各權責機關啟動本作業程序: (一)達本會各災害規模及通以下簡稱勘災小 組),其成員如下: (一)權責機關代表:本會、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 五、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勘查之權責機關,負責 災害勘查作業之執行及報告撰寫,其分工如下: 相關權責分工如有爭議無法釐清,將由本會報請行 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協調處理。 各權責機關可自訂相關勘查規定辦理現勘作業,無 者可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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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01
- 內容:
- 前項審議涉及區域 計畫委員會權責時,內政 部得召集聯席審議。 域計畫委員會權責時,內 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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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5
- 內容:
- 需要處理 □暫緩處理 □不予補助 □非本局權責,移請( )研處 □涉高度生態敏感議題需再釐清或溝通(需要處理 □暫緩處理 □不予補助 □非本局權責,移請( )研處 □涉高度生態敏感議題需再釐清或溝通(需要處理 □暫緩處理 □不予補助 □非本局權責,移請( )研處 □涉高度生態敏感議題需再以農村產業跨域計畫或農村區域亮點計畫中各項實 施計畫之權責單位為執行單位。村產業跨域計畫或農村區域發展亮點計畫 經總平臺審查同意後,依各項實施計畫之權責分工,由各權責 機關及執行單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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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前項審議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者,內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 第 五 條 受災地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 前項審議涉及區域計畫 委員會權責者,內政部得召 集聯席審議。 第四條 因災害重建需要,擬 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計畫 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日並 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部 審議; 前項審議如涉及區域 計畫委員會權責時,內政部 得召集聯席審議。 一、 考量擬定或變更都市計 畫者,實務上有合併擬定 或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 計畫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