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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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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91.
    題: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106.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4-22
    容:
    並將彙整表及申請書函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副知本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分局)(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村再生歷程網對前款農村社區所提之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需求,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二)產業活化:產業活化之申請除須符合下列各項外,其內容應以農業相關者為限﹕產業環境或設施之設置、改善及活化,但不得與其他機關重複補助。 (三)文化保存與活用:1、調查規劃:得予以優先補助:(1)社區發展能結合其他機關或單位資源。(2)社區以往年度申請補助內容包含環境改善、
  • 992.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村再生工作小組設置要點(110.5.27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3-24
    容:
    本工作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地方政府或學者專家列席。五、本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處理本工作小組事務;相關幕僚作業,由本會水土保持局辦理。七、本工作小組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其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分行有關機關辦理後續作業。
  • 993.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村再生推動小組設置要點(110.5.27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3-24
    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調中央相關機關共同推動農村再生政策,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三款代表人員由各機關之副首長、主任秘書或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擔任之。本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地方政府或學者專家列席。五、本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以本會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分行有關機關辦理後續作業。
  • 994.
    題: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12-31
    容:
    畫二十份及下列文件各一份,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一、社區組織代表之立案證明文件。二、所有參與社區居民會議且經該社區農村再生培根計畫訓練之結訓人員之結業證明文件影本。組織代表檢附之文件不符前項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第 七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於十四日內辦理公開閱覽,於直轄市或縣(三、社區成年居民得於所定期限內向指定機關提出意見之意旨。前項公開閱覽期間,社區成年居民提供意見得以書面為之,
  • 995.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工程輔導小組暫行作業要點(106.6.14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12-03
    容:
    以上工程之執行機關(單位),統稱為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本局為計畫主辦機關。(小組之組成)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本小組事務,由局長指派副局長一人兼任之;副召集人二人,協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事務,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建議者。3.其他(有全民督工電話檢舉者或承包商於其他單位施工品質不良者等)。 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接獲通知後,應於工程輔導前預先填妥「工程輔導簡要報告(表一)四份,並於工程輔導時繳交督導員。
  • 996.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委辦計畫研提及審查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9-02
    容:
    二、評選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因涉及評選結果及優勝廠商序位排序事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故授權決行層級表仍依循往例。 二、評選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因涉及評選結果及優勝廠商序位排序事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故調整由分署長核定。
  • 997.
    題:
    農村再生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8-04
    容: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農村再生發展區: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農村發展需要,擬訂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土地活化管理之區域。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相關資源,配合區域性農業發展政策,整合政府各部門在農村社區實施之各項建設及計畫。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農村再生之政策方針,報行政院核定;修正時亦同。
  • 998.
    題:
    山坡地跨越野溪之簡易橋樑及箱涵通洪斷面瓶頸改善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4-19
    容:
    配合辦理野溪治理工程,工程執行機關得邀請各相關權責機關,對於簡易橋梁及箱涵通洪斷面瓶頸處,共同協商解決,並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進行水文調查分析,以作為改善之參考依據。四、各執行機關於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時,除考量土石流狀況,尚需考量地方均衡性及人文區域特性,作為簡易橋梁及箱涵等通洪斷面瓶頸改善之重要參考依據。否 備 註 一、是否需邀請道路主管權責機關協商? 二、是否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進行水文調查分析?目 是 否 備 註 一、是否需邀請道路主管權責機關協商? 二、是否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進行水文調查分析?
  • 999.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各分署督導轄區委託或補助工程品質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4-19
    容:
    或各分署核定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執行之工程。三、各分署辦理督導轄區委託或補助工程,五、執行機關改善結果報各分署審查:(一)工程執行機關填報改善結果送各分署,由各分署自行審查,合格者解除列管;審查不合格者將審查意見函復工程執行機關,繼續改善至合格為止。七、行文方式:督導結果、決定或決議事項,經各分署長核定後,函知執行機關及相關單位辦理,並副知本署。
  • 1000.
    題:
    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1-31
    容:
    三、本查定工作,以農業部為主管機關,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為執行機關,各縣(市)政府、地政事務所及鄉(鎮、市、區)公所為協辦機關;其權責分工如下:(一)農業部:1.地籍圖等資料,由農村水保署訂定年度查定計畫,或由該署配合公有地管理機關辦理。(2)公有地由土地管理機關檢附申請函,向農村水保署申請。(3)農村水保署受理申請後,應先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查驗地籍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