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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8-04
- 內容:
- 第三十六條 為維護農村居住品質及生產安全,對具危害性之農業生產廢棄物或對農村發展不利之土地利用行為,應依土地管理及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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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或廢棄物處理場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國道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或廢棄物處理場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國道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或廢棄物處理場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國道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提請 討論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或廢棄物處理場適用) 一、計畫目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目的。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或廢棄物處理場適用) 一、計畫目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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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法令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因契約施工所生損壞或沉積砂石、積廢土或施工產生之廢棄物,廠商應隨時修復及清理。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土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廠商應對施工期間損壞或遷移之機關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的施工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填具竣工報告,經機關勘驗認可,始得認定為工程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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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標題:
-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8-06
- 內容:
- 第 11 條(處理廢棄物)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處理廢棄物,以供廢棄物之堆積或焚化作業為主。作為焚化爐使用時,準用有關開發建築用地之規定辦理;作為掩埋場使用時,準用有關堆積土石之規定辦理。廢棄物處理場圍貯體及擋土牆背填土有適當排水設施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 一○ 節 處理廢棄物第 196 條(處理廢棄物之水土保持措施)處理廢棄物應考慮其邊坡穩定及對下游地區水文環境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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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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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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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八、廢棄物之處理。九、其他山坡地之開發或利用。(不得擅墾占用)第十條 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