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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四十七條 非都市土地經核准提供政 府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或營建剩 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其興辦事 業計畫應包括再利用計畫,並應經各 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審 查核定;
  • 2.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場地借用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08-24
    容:
    署不負保管責任,經通知仍未移除,將視同廢棄物清除,所生清理費用,由借用人負責。本署不負保管責任,經通知仍未移除,將視同廢棄物清除,所生清理費用,由借用人負責。應於使用結束後派員運離,本局不負保管責任,經通知仍未移除,將視同廢棄物清除,所生清理費用,由借用人負責。本 署 不負保管責任,經通知仍未移除,將視同廢棄物清除,所生清理費用,由借用人負責。應於使用結束後派員運離,本局不負保管責任,經通知仍未移除,將視同廢棄物清除,所生清理費用,由借用人負責。
  • 3.
    題:
    更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場地借用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2-02
    容:
    (七)借用人自行準備之各項布置器材,應於使用結束後 派員運離,本局不負保管責任,經通知仍未移除, 將視同廢棄物清除,所生清理費用,由借用人負責。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十七條 非都市土地經核准提供政府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或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其興辦事業計畫應包括再利用計畫,並應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審查核定;於使用完成後,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三、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十七條 非都市土地經核准提供政 府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或營建剩 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三、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 第四十七條 非都市土地經核准提供政 府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或營建剩 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其興辦事 業計畫應包括再利用計畫,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三、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 第四十七條非都市土地經核准提供政府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或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其興辦事業計畫應包括再利用計畫,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十七條 非都市土地經核准提供政 府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或營建剩 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其興辦事 業計畫應包括再利用計畫,並應經各 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審 查核定;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十七條 非都市土地經核准提供政 府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或營建剩 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其興辦事 業計畫應包括再利用計畫,並應經各 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審 查核定;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十七條 非都市土地經核准提供 政府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或營 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其 興辦事業計畫應包括再利用計畫, 並應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 有關機關審查核定;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十七條 非都市土地經核准提供政 府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或營建剩 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其興辦事 業計畫應包括再利用計畫,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三、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 第四十七條 非都市土地經核准提供政府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或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其興辦事業計畫應包括再利用計畫,並應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審查核定;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三、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