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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9
- 內容:
- 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 權責辦理工程管考及三級品管 工程實勘 本局所屬分局視需要辦理提報工程現場勘查 本局所屬分局 (施工 管考及查核 本局所屬分局、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權責辦理工程管考及三級品管 初審 本局所屬 分局辦理初審會議 附件一 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管考及查核 本局所屬分局、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權責辦理工程管考及三級品管 辦理營造建設 執行單位辦理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 附件七 屬農村社區災後復建或臨時急迫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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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7-14
- 內容: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列之配合款,按地方財政狀況分級,配合款比例為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十等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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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6-03-27
- 內容:
- 五、開設及輪值規定:(一) 三級開設1. 開設時機:配合上級機關指示或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預估影響範圍內之本署所屬分署,必要時應配合三級開設,成立該分署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3) 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三級以上開設。(4) 其他災害發生並有擴大之虞。 五、開設及輪值規定: 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配合上級機關指示或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經減災監測組研判有開設必要時:預估影響範圍內之本署所屬分署,必要時應配合三級開設,成立該分署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分署緊急應變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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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12-23
- 內容:
- 通報方式:各級政府應依據三級政府分層負責,進行通報作業。(1) 農業部發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內含三級儲存原 則、物資種類、取得配發、管理及逾期處理)進行物資清點與管理。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內含三級儲存原則、物 資種類、取得配發、管理及逾期處理)進行物資清點與管理。村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內含三級儲存原則、物 資種類、取得配發、管理及逾期處理)進行物資清點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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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9-02
- 內容:
- 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所訂立之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為百分之九十、第三級為百分之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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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11-06
- 內容:
- 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所訂立之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為百分之九十、第三級為百分之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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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標題:
- 農路設計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31
- 內容:
- 區分有農路一級、農路二級、農路三級、農路四級設計規範。四、既有農路之改線或改善維護,農路三級:設計速率每小時十五公里,路基寬度四公尺,最小曲線半徑十公尺,最大縱坡度百分之十五之農用道路;瀝青混凝土路面鋪設寬度,農路一、二級不得低於四公尺,農路三級不得低於三公尺,農路四級不得低於二點五公尺為原則,一級設計規範 農路一級設計規範 水土保持局 附表三 農路三級設計規範 項 目 設 農路一級設計規範 農路一級設計規範 swcbwww 附表三 農路三級設計規範 項 目 設 計 基 準 車 道 單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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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26
- 內容:
- 二十五、本局推(挖)土機之保養維護分為四級,一、二級保養由分局督導駕駛辦理,三級以上保養則由本局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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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標題:
- 農業部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4
- 內容:
- 規定,災 防體系分為中央、直轄市、 縣(市)及鄉(鎮、 市、 區)三級,對於災後復原重 建等經費支應,由行政院主 計總處依災害防救法第五 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定有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 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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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標題:
-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三)三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以下。(四)四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以下。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一)一級坡至三級坡。(二)甚深層、深層及淺層之四級坡。(三)三級坡:坡度超 過百分之十五至 百分之三十以 下。(四)四級坡:坡度超 過百分之三十至 百分之四十以(三)三級坡:坡度超 過百分之十五至 百分之三十以 下。(四)四級坡:坡度超 過百分之三十至 百分之四十以保持技術規範實 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 護:(一)一級坡至三級 坡。(二)甚深層、深層及 淺層之四級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