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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本辦法附表所定 之各類農業設施,除申請基 準或條件規定不得附屬設置 綠能設施者外,得在不影響 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 營使用之前提下,依第四條 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 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附表所定 之各類農業設施,除申請基 準或條件規定不得附屬設置 綠能設施者外,得在不影響 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 營使用之前提下,依第四條 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 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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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05
- 內容:
- 第20款或第21款休閒農業設施, 在不影響休閒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休閒農場經營前提下,得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 理由 : 2 申請設置之屋頂型綠能設施,不影響休閒農業設施用途。 □符合 □ 不符合 , 理由 : 3 容許使用之經營計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結合情形,太陽能板面積) 綠能設施 構造種類 太陽光電板 綠能設施 用途 發電 地段 地號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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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附表所定之各類農 業設施,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不得 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者外,得在不影響 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 前提下,依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其經營計 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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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又休閒農場多位於偏遠地區, 場內之住宿設施用途應包含提供不特定人之住宿及員工宿舍,爰明 確規範其設施用途及面積限制;考量涼亭(棚)、門票收費設施、警 衛設施、農業體驗設施、並將現 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四款所定各項設 施用途及面積限制, 移列至附表規範。因需提供夜間 服務,勢有提供員工 宿舍之需求,故住宿 設施用途亦應包含員 工宿舍為妥,爰修正 第二目規定,增訂住 宿設施提供作為員工 宿舍者,應依 閒農業設施,在不影響 休閒農業設施用途及結 合休閒農場經營前提 下,得依申請農業用地 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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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二十款或第二十一款休閒農業設施,在不影響休閒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休閒農場經營前提下,得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又休閒農場多位於偏遠地區, 場內之住宿設施用途應包含提供不特定人之住宿及員工宿舍,爰明 確規範其設施用途及面積限制;考量涼亭(棚)、門票收費設施、警 衛設施、農業體驗設施、並將現 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四款所定各項設 施用途及面積限制, 移列至附表規範。因需提供夜間 服務,勢有提供員工 宿舍之需求,故住宿 設施用途亦應包含員 工宿舍為妥,爰修正 第二目規定,增訂住 宿設施提供作為員工 宿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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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附表所定之各類農業設施,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者外,得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依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其經營計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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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 - - - - 1F 120 2F 120 總樓地板面積(㎡) - - - - - 240 設施 用途 供遊客停車 供遊客使用 供遊客使用 供遊客使用 供遊客使用 供遊客體驗 構造 種類 透水鋪面 鋼構建築物 透水鋪面 透水鋪面 - 1F 400 2F 200 - - - - 總樓地板面積(㎡) - 600 - - - - 設施 用途 供遊客使用 供遊客使用 供遊客停車(屬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依法應無償供公眾使用) 供遊客停車 供遊客使用 構造 種類 鋼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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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農村再生 發展區 功能分區 土地使用 分區 用地編定 類別 土地面積 ㎡㎡ ㎡㎡ ㎡ 所有權人 使用面積 ㎡㎡㎡㎡ ㎡ 構造種類 設施用途 附註: 一、請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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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附表所定之各類 農業設施,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不 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者外,得在不影 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 用之前提下,依第四條規定,向土地 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其經營計畫應敘明農業經 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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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附表所定之各類 農業設施,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不 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者外,得在不影 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 用之前提下,依第四條規定,向土地 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其經 營計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 之結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