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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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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表二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27
    容:
    設施 三、蓄水塔 四、圍牆 五、養殖專 業區特 定設施 六、其他 申請應與水產養殖經營有關 四、養殖專業區特定設施: (一)應於經營計畫,詳細說明許 可使用設施之使用目的,養殖污 染防治 設施 三、蓄水塔 四、圍牆 五、養殖專 業區特 定設施 六、其他 一、須具備得申請核准之室外水 產養殖生產設施或室內 四、養殖專業區特定設施: (一)應於經營計畫,詳細說明許 可使用設施之使用目的, 四、申請養殖專 業區特定 設施者為 經核定為 養殖漁業 生產區之 農牧用地 或養殖用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