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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十三、農產專業區:指按農產別規定 經營種類所設立,並建立產、 製、儲、規劃農業生產區域,並視市 場需要,輔導設立適當規模之農產專 業區,實施計畫產、製、儲、銷。 農產專業區內,政府指定興建之 公共設施,得酌予補助或協助貸款。 第二十五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發展農業 科技, 第十三條 農產專業區計畫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 條第一項規定,並視農民意願, 農產專業區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 項: 一、農產種類及經營型態。 二、設置地區、位置及其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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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第13條 農產專業區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並視農民意願,農產專業區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農產種類及經營型態。二、設置地區、位置及其面積。第14條 農產專業區計畫,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或協調有關機構及團體辦理之。前項農產專業區跨越直轄市、二縣(市)以上者,其執行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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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劃設之農產專業區符合下列條件者,其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三、區內設施與該農產專業區經營之產、製、儲、銷等使用有關,且具有整體規劃,其非直接生產之設施以集中設置為原則。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農產專業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設者,應擬具規劃書,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前二項農產專業區內農業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於前二項公告及前條計畫未規定者,依附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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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十三、農產專業區:指按農產別規定 經營種類所設立,並建立產、 製、儲、規劃農業生產區域,並視市 場需要,輔導設立適當規模之農產專 業區,實施計畫產、製、儲、銷。 農產專業區內,政府指定興建之 公共設施,得酌予補助或協助貸款。 第二十五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發展農業 科技, 第十三條 農產專業區計畫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 條第一項規定,並視農民意願, 農產專業區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 項: 一、農產種類及經營型態。 二、設置地區、位置及其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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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經主管機關規劃之農業生產區域 或輔導設立之農產專業區,得規劃為 農村生產區。 經主管機關規劃之農業生產區域或輔導設立之農產專業區,得規劃為農村生產區。 十三、農產專業區:指按農產別規定經營種類所設立,並建立產、製、儲、銷體系之地區。生產環境及發展需要,規劃農業生產區域,並視市場需要,輔導設立適當規模之農產專業區,實施計畫產、製、儲、銷。 農產專業區內,政府指定興建之公共設施,得酌予補助或協助貸款。 第二十五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發展農業科技,得輔導設置農業科技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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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經主管機關規劃之農業生產區域 或輔導設立之農產專業區,得規劃為 農村生產區。 十三、農產專業區:指按農產別規定 經營種類所設立,並建立產、製、 儲、銷體系之地區。規劃農業生產區域,並視市 場需要,輔導設立適當規模之農產專 業區,實施計畫產、製、儲、銷。 農產專業區內,政府指定興建之 公共設施,得酌予補助或協助貸款。 第二十五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發展農業 科技, 第十三條 農產專業區計畫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 條第一項規定,並視農民意願,協調 有關機構及團體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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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經主管機關規劃之農業生產區域或輔導設立之農產 專業區,得規劃為農村生產區。 十三、農產專業區:指按農產別規定經營種類所 設立,並建立產、製、儲、銷體系之地區 農業用地之部分或全部出租與他人經營農並視市 需要,輔導設立適當規模之農產專業區,實施 農業用地租賃未定期限者,雙方得隨時終止租 約。 農產專業區內,政府指定興建之公共設施,得酌 予補助或協助貸款。 主管機關 園區; 經主管機關規劃之農業生產區域或輔導設立之農產專業區,得規劃為農村生產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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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c) 經主管機關規劃之農業生產區域或輔導 設立之農產專業區,亦可規劃為農村生 產區。 經主管機關規劃之農業生產區 域或輔導設立之農產專業區, 得規劃為農村生產區。 經主管機關規劃之農業生產區域或輔導設立之農產專業區,得規劃為農村生產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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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經主管機關規劃之農業生產區域 或輔導設立之農產專業區,得規劃為 農村生產區。 十三、農產專業區:指按農產別規定 經營種類所設立,並建立產、 製、儲、銷體系之地區。規劃農業生產區域,並視市 場需要,輔導設立適當規模之農產專 業區,實施計畫產、製、儲、銷。 農產專業區內,政府指定興建之公 共設施,得酌予補助或協助貸款。 第二十五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發展農業 科技,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發展條 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劃設之農產專業 區符合下列條件者,其農業設施容許 使用與興建之種類、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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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經主管機關規劃之農業生產區域 或輔導設立之農產專業區,得規劃為 農村生產區。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發展條 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劃設之農產專業 區符合下列條件者,其農業設施容許 使用與興建之種類、 三、區內設施與該農產專業區經營之 產、製、儲、銷等使用有關,且 具有整體規劃,其非直接生產之 設施以集中設置為原則。 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農產專業 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 設者,應擬具規劃書, 前二項農產專業區內農業設施之 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於 前二項公告及前條計畫未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