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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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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表二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27
    容:
    養殖生產設施達一公頃以 上;或申請核准之箱網養殖 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文件 面積達一公頃以上;或申請 核准之牡蠣養殖漁業權執照 或入漁證明文件面積達一公 一、非都市土地 除河川區 及工業區 以外,其他 各種使用 分區之農 牧用地。須具備得申請核准之室外水 產養殖生產設施或室內水產 養殖生產設施達一公頃以 上;或申請核准之箱網養殖 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文件 面積達一公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