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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之農業用地,明定其興建面積應計入農業設施總面積計算。(修正條文第 七條) 二、第七條 申請本辦法所定各項 農業設施,其所有農業設施 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 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 之百分之四十。農舍及水土保持設 施之興建面積,應一併納入 農業設施總面積計算。 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 八年三月十六日修正施行申請本辦法所定各項 農業設施,其所有農業設施 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 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其農業設施及農舍之興建面 積,應一併納入農業設施總 面積計算。 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 八年三月十六日修正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