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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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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部第四屆農村領航獎選拔表揚計畫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3-13
    容:
    三、當事人權利行使: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您可向計畫執行單位請求查詢或閱覽、製給複製本、 補充或 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您的個人資料。 當事人權利行使 :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您可向計畫執行單位請求查詢或閱覽、製給複製本、 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 / 處理 / 利用或刪除您的個人資料。
  • 2.
    題:
    訂定「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公空間自動錄影系統管理作業要點」(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3-04
    容:
    本署以外公務機關或 司法、警務機關、當事人或非公務機關, 因公務需要或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 (三)當事人或非公務機關為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需調閱或複製 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者,應填 具第一款附表一及第七點附表 二,配合第六點明定本署內部單位、本署以外公務機關或司法、警務機關、當事人或非公務機關,因公 務需要或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三)當事人或非公務機關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需調閱 或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者,應填具第一款附表一及 第七點附表二,
  • 3.
    題:
    114年農村好藝計畫-申請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2-13
    容: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就 其個人資料享有查詢或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當事人得直接向本 機關行使權利,惟考量到出版品或本相關成果之特殊性,當事人同 意不行使前開權利。 行使個人資料權利方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享有查詢或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之權利。當事人得直接向本機關行使權利,惟考量到出版品或本相關成果之特殊性,當事人同意不行使前開權利。
  • 4.
    題:
    訂定「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要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2-24
    容:
    內之血親或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 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1.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有 第一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 者,應由申評會命其迴避;前款申請,應舉其原因及 事實,向申評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
  • 5.
    題:
    114年青年回留農村創新計畫徵件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11-21
    容:
    各分署徵 件時之聯絡電話行使閱覽、複製、更正、停止利用、刪除 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 條規定之當事人權利;但查詢或請 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本署、各分署得依同法 第14 條規定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四)獲獎者若進行照片及影視等拍攝,需經由當事人同意後進行, 避免擅自製作他人肖像、擅自公開別人肖像等,以免侵害他 人之肖像權,建議應簽訂肖像權同意書,必要時主辦單位得 要求出示肖像權同意書佐證。
  • 6.
    題:
    「114年青年回鄉行動獎勵計畫」徵件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08-27
    容:
    申請單位得透過本署徵件時之聯絡電話 行使閱覽、複製、更正、停止利用、刪除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當事人權 利;但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本署得依同法第14條規定酌收必要 成本費用。 (六)獲獎者若進行照片及影視等拍攝,需經由當事人同意後進行,避免擅自製作他人肖 像、擅自公開別人肖像等,以免侵害他人之肖像權,建議應簽訂肖像權同意書,必要 時主辦單位得要求出示肖像權同意書佐證。
  • 7.
    題:
    訂定「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處理 要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6-04
    容:
    人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 境,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及隱私, 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本署接獲申訴事件時,將依事件發 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先 行確認釐清案件適用法規,不具受 理申訴調查權限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 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副知 地方主管機關。 依申訴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 人之身分關係,釐清性騷擾案件 類型及案件調查之權處單位,並 明定本署接獲申訴時,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 格法益。 十二、本署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
  • 8.
    題:
    「113年大專院校農村實踐共創計畫」徵件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05-21
    容:
    停止利 用、刪除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當事人權利;但查詢或請求 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撤銷或 廢止該補助,或依相關法令為必要之處置,並由當事人自負一切法律 責任。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目的、資料內容、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 方式、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 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以上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 辦理。
  • 9.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修 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 定」並修正全部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2-07
    容:
    動植物防 疫檢疫署 漁業署 地震 災害 農村發展 及水土保 持署 農業部 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農業部 24小時 輿情蒐報 外交部 及當事 人國駐 臺機構 第五點表二修正規定 表二 水土保持天然災害查報單 TO: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FAX:
  • 10.
    題:
    訂定「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停車場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1-21
    容:
    (九)在本署停車場內發生擦撞事故,由當事人自行處理。 (十)為維護停車場環境整潔,不得在停車場放置物品,如 經勸導未在規定期限內移除者,將視為廢棄物處理。 (九)在本署停車場內發生擦撞事 故,由當事人自行處理。 (十)為維護停車場環境整潔,不得 在停車場放置物品,如經勸導 未在規定期限內移除者,將視 為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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