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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5-14
- 內容:
- (二) 審查基準 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案件將進入徵選審查會議,由徵選審查委員依據下表 「徵選審查標準」評分: 評分項目 內容說明 評分占比 申請者 執行經驗 1. 審查基準 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案件將進入徵選審查會議,由徵選審查委員依據下表「徵選審查標準」評分: 評分項目 內容說明 評分占比 申請者 執行經驗 過往參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建置或相關課程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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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18
- 內容:
- 三、 品牌經營先修輔導及檢核: (一) 通過複審作業之申請案,即納入品牌經營先修輔導對象,輔導 期間半年,期間全部經營成員均須完成30小時以上之培訓課 程,並須指派至少1名實際參與營運成員參加田媽媽班聯繫會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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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6-14
- 內容:
- 本人同意在本申請案獲得核准前或計畫執行期間,如上述切結之事 實已有變動者,應立即以書面通知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如有切結不實或應通知事項而未通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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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4-04-04
- 內容:
- 卻因0403花蓮地震導致補助設施毀壞或功能受損而需重新施作者,得再次申請補助;除由農業部統一發布新聞稿說明本項措施,並請本署各分署於震災嚴重地區加強宣導,且相關申請案列為專案辦理,加強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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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06
- 內容:
- 市)政府受理在地組織及團體之申請案後,應先 檢視相關申請文件,其中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註1) 實施 項目 (申請 案名) 實施 內容 預估經費 (千元) 義工 時數 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受理在地組織及 團體之申請案後, 應先檢視相關申請 文件,其中農村社 區整體環境改善及 公共設施建設類應市)政 府受理在地組織及 團體之申請案後, 應先檢視相關申請 文件,其中農村社 區整體環境改善及 申請類別 ( 註 1) 實施 項目 (申 請案 名) 實施內容 預估經費(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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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6
- 內容:
- 應審查資格暨申 請書件格式是否符合規 定,不合規定者,通知該 在地組織及團體補正後 再予審查;符合規定之申 請案件,依下列原則同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檢 查表如附件六): (一)位於都市計畫區域 者,應審查資格暨申 請書件格式是否符合規 定,不合規定者,通知該 在地組織及團體補正後 再予審查;符合規定之申 請案件,依下列原則同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檢 查表如附件七): (一)位於都市計畫區域 者,應會商該府內都 市計畫單位確認都 市計畫區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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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01
- 內容:
-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 申請書件內容有遺漏或欠缺, 依前點第二項通知限期補正之申請案件,其准駁決 定期間自申請人補正或期限屆滿之日重行起算。 依前點第二項通知限期補正之申請案件,其准駁決 定期間自申請人補正或期限屆滿之日重行起算。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駁 回其申請: (一) 申請書件內容有遺漏 或欠缺,經通知限期補 正, 申請案件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 駁回其申請: (一) 申請書件內容有遺漏 或欠缺,經通知限期補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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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25
- 內容:
- 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四、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四、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四、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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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17
- 內容:
- 同一申請案須俟全部施作完成後始得申報完成。 5.施作完成經檢查補助項目及數量,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等規定核實撥付補助金額。同一申請案須俟全部施作完成後始得申報完成。 4.施作完成經檢查補助項目及數量,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等規定核實撥付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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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05-23
- 內容:
- 填寫之金額與 申請書所填寫「step3計畫預算資料」之金額是否一致,若發現不符者,將 會退還申請案件,並請於指定時間內更新提交,逾期者將不受理。 本人同意在本申請案獲得核准前或計畫執行期間,如上述切結之事實 已有變動者,應立即以書面通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如有切結不實或 應通知事項而未通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