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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修正「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十七點(如 附件),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2-30
    容:
    承包商應依 契約規定, 設立基準 樁、界樁、標 示牌、標示 圖,並提送 交通管制、 環境污染防 制計畫及施 工計畫,經 執行機關現 地會勘會 測、審查符 合規定後, 始得進行河 道清疏作 業。 承包商應依 契約規定, 設立基準 樁、界樁、標 示牌、標示 圖,並提送 交通管制、 環境污染防 制計畫及施 工計畫,經 執行機關現 地會勘會 測、審查符 合規定後, 始得進行河 道清疏作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