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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5-15
- 內容:
- 同意並保證以下聲明屬實,若有違反情事,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本人保證學習心得報導與影音設計內容均屬原創,未曾發表過,無抄襲仿冒情事。 本人保證所提供之各項資料正確無誤,了解報名簡章之規定,年高中職及大專生農 S TAY 體驗 活動,獲得錄取,惟因情事,自願放棄錄取資格,特立此書以茲證明。同意並保證以下 聲明屬實,若有違反情事,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一、 本人保證學習心得報導與影音設計內容均屬原創,未曾發表過, 無抄襲仿冒情事。 二、 本人保證所提供之各項資料正確無誤,了解報名簡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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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5-12
- 內容:
-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各機關應撤銷該補助案件(計畫),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 受補助單位如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時,本署依法停止利用該成 果,並通知受補助單位陳述意見、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各 機關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各機關應撤銷該補助案件 ( 計畫 ) ,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受補助單位如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時,本署依法停止利用該成果,並通知受補助單位陳述意見、限期改正;本署並得視其情節,撤銷或廢止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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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5-09
- 內容:
- 倘增 加不超過百分之二 十或減少不超過百 分之十,且不影響 原構造物正常功 能,對於原設計量 影響應屬微小,爰 第二項第六款增列 該情事免辦理變更 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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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3-13
- 內容:
- (六) 獲獎者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或出現重大爭議糾紛有損社會形象或民眾 觀感等,得由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撤銷其得獎榮譽,並追回其 獎狀、獎金或其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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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2
- 內容:
- 助之項目及金 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 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未依補 (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 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未依補(捐)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 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 分之補(捐)助經費 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 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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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04
- 內容:
- 完備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申請調閱或複製之作 業程序,明確規範管理單位之權責及調閱或複製影像資料者之責任,以 避免發生不法或侵權情事,導致本署或不特定第三人之損害,爰擬具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公空間自動錄影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下稱本要點),作為本署自動錄影系統管理與影像資料申請調閱或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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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2-20
- 內容:
- 本計畫補助經費於同一工作項目內,不得與其他公部門補助計畫經費互為配合款,如經查有該等情事,將收回補助經費。需依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辦理;另本計畫申請內容不得與其他計畫有重複補助情形,亦不得與其他計畫經費互為配 合款,如經查有該等情事,將繳回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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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19
- 內容:
- 本計畫補助經費於同一工作項目內,不得與其他公部門補助計畫經費互為配合款,如經查有該等情事,將收回補助經費。需依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辦理;另本計畫申請內容不得與其他計畫有重複補助情形,亦不得與其他計畫經費互為配 合款,如經查有該等情事,將繳回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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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18
- 內容:
- 所附申請文件內容均無不實情事,並無侵害他人之相關財產權,若經發現者, 即退出田媽媽品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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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標題:
- 114年農村好藝計畫-申請須知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2-13
- 內容:
- 經查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 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經查明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規定各款情事或違反 法令規定。 (二) 推動成效不佳或未依農村水保署核定之計畫說明書內容 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而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六) 請領補助款應備文件不全,經農村水保署通知限期補正致使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各分署有強制執行或行政執行情事。 (八) 其他不實情事。 十、 其他執行注意事項 (一) 有第九點相關情事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