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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三、植物栽培區樓地板面積應達總樓 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本細目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 不得超過屋頂面積百分之四十。 三、植物栽培區樓地板面積應達總樓 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本細目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 不得超過屋頂面積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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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查辦法第十三條 附表所列之農糧產 品加工室,其樓地 板面積未逾二百平 方公尺。在複合 設施內規劃之區 域面積,各單項 配置樓地板面積 不得超過一百平 方公尺。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審查辦法第十三條 附表所列之農糧產 品加工室,其樓地 板面積未逾二百平 方公尺。 (三)農特產品調理設施在複合設施內之樓地板面積不 得超過一百平方公尺。 (三)農特產品零售設施在複合設施內之樓地板面積不 得超過一百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