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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表二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27
    容:
    三、植物栽培區樓地板面積應達總樓 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本細目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 不得超過屋頂面積百分之四十。 三、植物栽培區樓地板面積應達總樓 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本細目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 不得超過屋頂面積百分之四十。
  • 2.
    題:
    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7-09
    容:
    查辦法第十三條 附表所列之農糧產 品加工室,其樓地 板面積未逾二百平 方公尺。在複合 設施內規劃之區 域面積,各單項 配置樓地板面積 不得超過一百平 方公尺。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審查辦法第十三條 附表所列之農糧產 品加工室,其樓地 板面積未逾二百平 方公尺。 (三)農特產品調理設施在複合設施內之樓地板面積不 得超過一百平方公尺。 (三)農特產品零售設施在複合設施內之樓地板面積不 得超過一百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