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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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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修正「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部分規定 (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2
    容:
    屬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如須撥給中央機關時,應依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理;如須移由 地方政府使用時,則應依國有動產贈與辦法規定辦理。 屬國有不動產以 外之財產,如須撥給 中央機關時,應依國 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 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 理;如須移由地方政 府使用時,則應依國 有動產贈與辦法規定 辦理。 屬國有不動產以 外之財產,如須撥給 中央機關時,應依國 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 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 理;如須移由地方政 府使用時,則應依國 有動產贈與辦法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