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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 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 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非屬前二目者,則由需地機關 依土地法或國有財產法等相 關規定申請撥用,經核准撥用 後,執行機關始得興建。相關公共設施經執行機關 興建完成後,該設施由財產管理機 關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產籍管 理作業要點或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圍徵得財產管 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產法第三 十八條等規定辦理撥用。需擬具興 辦事業計畫,辦理變更使用或核 准使用之用地,依國有財產法所 定計收基準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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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區)公所同意,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區)公所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撥用或逕行委託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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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需擬具興辦事業計畫,辦理變更使用或核准使用之用地,依國有財產法所定計收基準計收。二、應依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辦理容許使用範圍者,依國有財產法所定計收基準百分之五十計收。三、非屬前二款,仍維持農業使用範圍者,依國有財產法所定計收基準百分之二十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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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內容:
- 非屬前二目者,則由需地機關依土地法或國有財產 法等相關規定申請撥用,經核准撥用後,應由需用機關就其 需用範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 八條等規定辦理撥用。 非屬前二目 者,則由需地 機關依土地法 或國有財產法 等相關規定申 請撥用,經核 准撥用後,執 行機關始得興 建。 非屬前二目 者,則由需地 機關依土地法 或國有財產法 等相關規定申 請撥用,經核 准撥用後,執 行機關始得興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 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 同意後,依國有財產 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 辦理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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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01
- 內容:
- 建築物或其他 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 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 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 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 法令之限制。各級政府為執行 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建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 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 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 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 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 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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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 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 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 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 理法令之限制。借用公有非公用 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 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 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 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 理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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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12
- 內容:
-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 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 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 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 令之限制。各級政府為執行交 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 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 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 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 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 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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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 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得經管 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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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 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取得公 有土地後之處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 二十八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 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路基流失或短期無法復建完成 者,得移位重建,不受國有財產法第 五十條及電業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 條規定之限制;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 後,再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法及國 有財產法規定補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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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非屬前二目者,則由需地機關依土地法或國有財產法等 相關規定申請撥用,經核准撥用後,設施經執行機關興建完成後,該機關即為財 產管理機關,並應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或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 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 辦理撥用。 非屬前二目者,則由需地機關依土地法或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申請撥用,經核准撥用後,執行機關始得興建。公共設施經執行機關興建完成後,該機關即為財產管理機關,並應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或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