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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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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修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農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維護改善農路橋梁及交通安全設施、跨野溪橋涵瓶頸段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5-16
    容:
    助款請款及撥付方式: 請款須至本署補助計畫管理系統填報並製據向本署所屬分署請撥。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辦理。 為掌握計畫進度及提升執行成效,本署得視需要於受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召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方政府應依核定內容及金額辦理,補助經費不得調整支用及請求追加補助款,如有追加經費者,追加部分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里) 社區(地區) 現況概述 補助款(A): (千元) 計畫名稱: 配合款(B): (
  • 2.
    題:
    「114年大專院校農村實踐共創計畫」徵件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5-12
    容:
    第一(114)年補助款於114年計畫說明書核定後撥付,受補助單位第 1次請款時請檢附114年之請款收據; 第二(115)年補助款則於115年計畫說明書核定後撥付,受補助單位 於115年請款時請檢附115年之 受補助單位發函 請撥114年度補助款 不通過 上傳用印之計畫申請表、提案構想書 或其他有助審核通過之相關文書 本署撥付114年度補助款 受補助單位於114年12月15日前檢附114年度會計通過 受補助單位發函 請撥115年度補助款 不通過 本署撥付115年度補助款 受補助單位於115年11月13日
  • 3.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第4點、第5點、第10點及第6點附件2、第9點附件4,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 12日以農農保字第1142658214號令修正發布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3-12
    容:
    (四)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 (捐)助用途支用、各補助計畫之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內容確實辦理,不得 請求追加補助款。 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 各補助計畫之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內容確實辦理,不得請求追加補助款。(四)對補(捐)助款之運用 考核,如發現成效不 佳、未依補(捐)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 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 分之補(捐)助經費 外,
  • 4.
    題:
    114年度休閒農業區分級輔導計畫研提原則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2-20
    容:
    大專校院共同提案者,依計畫研提內容,補助款申請上限至多得外加120萬元。 倘執行項目涉輔導單位之軟硬體整備提升或購置,該補助款不得逾前揭補助額度 1/3 。 按縣市分級編列配合款: 級別 地方政府 配合款比例 補助款比例 第1級 臺北市 20% 80% 第2級 新北市、臺中市 15% 85 計畫配合款計算方式:配合款/(補助款+配合款)≧ 配合款%。 計算範例: X 萬元/ (00% → X ≧ 25 萬元 即申請本案補助款 100 萬元,需編列配合款至少 25 萬元。
  • 5.
    題:
    114年度休閒農業區分級輔導計畫研提原則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19
    容:
    大專校院共同提案者,依計畫研提內容,補助款申請上限至多得外加120萬元。 倘執行項目涉輔導單位之軟硬體整備提升或購置,該補助款不得逾前揭補助額度 1/3 。 按縣市分級編列配合款: 級別 地方政府 配合款比例 補助款比例 第1級 臺北市 20% 80% 第2級 新北市、臺中市 15% 85 計畫配合款計算方式:配合款/(補助款+配合款)≧ 配合款%。 計算範例: X 萬元/ (00% → X ≧ 25 萬元 即申請本案補助款 100 萬元,需編列配合款至少 25 萬元。
  • 6.
    題:
    114年農村好藝計畫-申請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2-13
    容:
    本計畫申請單 位(組織、團體)應編列補助款百分之十以上之自籌配合款; 個人應編列補助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自籌配合款。 (四) 委託勞務費編列額度不得超過總補助款百分之五十。 (五) 雜支費用編列額度不得超過總補助款百分之十。 (六) 本計畫經費支用編列原則、撥款條件、經費流用、計畫變 更及經費核銷等事項,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 定辦理。 七、 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 補助款採分期撥款方式辦理,經費分兩期撥付,第一期款 撥付百分之六十;第二期款撥付百分之四十。
  • 7.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農村再生總體計畫檢討(新訂)補助原則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1-20
    容:
    五、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 補助款採分期撥款方式辦理,補助金額分兩期款撥付: 1. (三) 補助款以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收據作為原始憑證,至相關支用單據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主(會)計、
  • 8.
    題:
    檢送114年度休閒農場查核及輔導管理計畫研提原則,並請依限函送本署審查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1-02
    容:
    級別 地方政府 配合款 比例 補助款 比例 第1級 臺北市 25% 75% 第2級 新北市、每案申請補助款以30萬元為上限,且至多補助 比例50%。 2.休閒農場品質提升及特色優化工作: 三、計畫配合款計算方式:配合款/(補助款+配合款)≧ 配合款%。00% → X≧25萬元 即申請本案補助款100萬元,需編列配合款至少25萬元。應即函報本署核備,本署保有 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之權利。
  • 9.
    題:
    本署114年度農村體驗發展食農及永續特色計畫研提原則_修正版,請洽所屬各分署辦理計畫研提工作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1-02
    容:
    (四)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 用途支用、助經費之情事時,受補助單位經本署通知繳 回補(捐)助款,逾期不履行者,本署將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 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內容確實辦理,不得請求追加 補助款。如有追加經費者,其追加部分應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 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助經費之情事時,受補助單位經本署通知繳回補(捐)助款,逾期不履行者,本署將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 10.
    題:
    114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申請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12-19
    容:
    定第一期款支用數達60%以上後,得請 撥第2期補助 款。 經費結算:結案核銷時,須由主辦機關會同委員未按核定本設計圖及內容施工者,得收回補助款。結算補助金額低於第一期款撥付金額時,則須繳回。期末查核,查核未通過者,即終止計畫並繳回補助款。 評分方式: 書面資格審查 由本案執行單位組成工作小組進行書面審核。25% 回饋機制 以當年度企業實際獲得補助款金額的5%額度進行現金回饋,回饋對象以參與本署農村社區綠色照顧計10% 回饋機制 以當年度企業實際獲得補助款金額的5%額度進行現金回饋,回饋對象以參與本署農村社區綠色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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