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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應先釐清現況及需求是否符合原申請撥用計畫或已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所明定之特定項目及用途使用,並已完成用地變更編定等作業。應先釐清現況及需求是否符合原申請撥用計畫或已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所明定之特定項目及用途使用,並已完成用地變更編定等作業。應先釐 清現況及需求是否符 合原申請撥用計畫或 已核准興辦事業計畫 所明定之特定項目及 用途使用,並已完成 用地變更編定等作 業。應先釐 清現況及需求是否符 合原申請撥用計畫或 已核准興辦事業計畫 所明定之特定項目及 用途使用,並已完成 用地變更編定等作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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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7
- 內容:
- 應先釐 清現況及需求是否符 合原申請撥用計畫或 已核准興辦事業計畫 所明定之特定項目及 用途使用,並已完成 用地變更編定等作 業。農村再生公共設施執行地點若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時,應先釐清現況及需求是否符合原申請撥用計畫或已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所明定之特定項目及用途使用,並已完成用地變更編定等作業。農村再生公共設施執行地點若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時,應先釐清現況及需求是否符合原申請撥用計畫或已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所明定之特定項目及用途使用,並已完成用地變更編定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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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應以休閒農場 土地範圍擬具興辦 事業計畫,註明變 更範圍,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 機關辦理變更編興辦事業計畫 內辦理變更編定面 積達二公頃以上 者,應辦理土地使 用分區變更。位於都市土地者: 應以休閒農場土地 範圍擬具興辦事業 計畫,以設施坐落 土地之完整地號作 為申請變更範圍,位於非都市土地 者:應以休閒農場 土地範圍擬具興辦 事業計畫,註明變 更範圍,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 機關辦理變更編興辦事業計畫 內辦理變更編定面 積達二公頃以上 者,應辦理土地使 用分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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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3-01
- 內容:
- 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十一條第五款 九、申請開發範圍與開發目的事業計畫範圍是否相符?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十一條第五款 九、 申請開發範圍與開發目的事業計畫範圍是否相符?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十一條第五款 七、申請開發範圍與開發目的事業計畫範圍是否相符?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十一條第五款 七 、 申請開發範圍與開發目的事業計畫範圍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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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3-01-13
- 內容:
- 1月13日李局長訪視卓蘭景山溪小水力綠能發電規劃,目前現況條件有利於持續推動,後續依興辦事業計畫所需用地撥用及水權等面向需求,持續與本局研議規劃辦理,並循序建立各類參與式之操作機制;另訪視後龍埔頂社區,並由局長親至家戶關懷在地長者並發送暖暖包話家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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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第 十三 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公開展覽之期間得縮短為七日,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十三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公開 展覽之期間得縮短為七日, 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 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十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公開展 覽之期間得縮短為七日,不 受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 第三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 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