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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七條 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 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者,各該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 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者,各該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 十七條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 (三十七條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 (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七條 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 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者,各該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 第三十七條 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