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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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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 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8-14
    容:
    十、審查書件涉及資訊公開之處理方式: (一)公開書件類別:中央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工程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水土保持計畫(含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及其變更設計。
  • 22.
    題:
    112年大專院校農村實踐共創計畫徵件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3-05-15
    容:
    租賃車輛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出席費、 稿費 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租賃車輛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出席費、稿費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1)各機關學校邀請本機關學校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
  • 23.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4-10
    容:
    一、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 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以下簡稱支給要點)第 二點第一項規定,邀請 本機關學校人員以外之 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 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 詢事項會議,
  • 24.
    題:
    修正「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4-10
    容:
    收容場所 應有7天以上之物資 村里長回報鄉鎮,以利縣市、中央掌握 疏散撤離狀況 附錄一 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撤離之作業分工事項表 單位 執行內容 中央政府 縣(市) 政府 鄉(鎮、市) 公所 村里備註 1.
  • 25.
    題:
    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第六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3-13
    容:
    支用單據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 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 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各補助計畫結 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 26.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3-01
    容:
    十、審查書件涉及資訊公開之處理方式: (一)公開書件類別:中央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工程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水土保持計畫(含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及其變更設計。
  • 27.
    題:
    112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申請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3-02-08
    容:
    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各補助計畫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其他執行注意事項: 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各補助計畫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 28.
    題:
    訂定「零飢餓推動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2-01
    容:
    八、本要點有未盡事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 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有未盡事宜,應依中央政府 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 29.
    題:
    112年青年回留農村創新計畫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2-12-13
    容:
    其餘已撥付款項需繳回本署,並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停止補助應繳回全額已撥付款項,並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停止補助該單位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其餘已撥付款項需繳回本署,並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停止補助該應繳回全額已撥付款項,並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停止補助該單位
  • 30.
    題:
    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六點附件二(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請查照。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1-28
    容:
    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 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應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主管計畫經費處 理手冊、中央政府各 機關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等 相關規定辦理;應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主管計畫經費處 理手冊、中央政府各 機關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等 相關規定辦理;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 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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