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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2-12-04
- 內容:
- 並介紹台灣傳統打藍採菁技藝,共同感受台灣淡蘭古道的百年風華,同時認識台灣傳統藍染技藝,讓外國賓客體驗台灣的文化、人情,也體驗水保局淡蘭古道暖東段區域亮點營造成果及達到國際交流與互動,並讓國外賓客深刻感受在地熱情,加深台日韓三國之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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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2-12-03
- 內容:
- 廊道能持續穩定發揮其深層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穩定區域安全的三大目標,於111年代表水土保持局參賽榮獲第22區域安全與設施維護延壽並重,再創工程永續經營新標竿 G1排水廊道自完工後維運迄今達20年,有效排水、區域安全及延壽減碳的三大設施維護效益 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20多年來,落實全生命週期的維護管理機制,期望能達到有效排水、區域安全及延壽減碳的三大設施維護效益,亦回應大規模崩塌防減災計畫政策。20年來排水不間斷,持續地保障大梨山區域安全,深受梨山地區民眾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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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2-12-02
- 內容:
- 同時訪視公館黃金小鎮社區,透過區域亮點計畫串聯農會、青農組織及公館穿龍驛站等,有效整合資源,循序打造成為公館農村多元產業服務的基地,共推優遊農村吸引遊客參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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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2-12-02
- 內容:
- 包含:日本、韓國、澳洲、加拿大及美國等國際步道組織參與,本分局由周玉奇秘書參加,會中就疫情、氣候變遷、族群文化、步道維護及區域凝聚等主題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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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2-12-02
- 內容:
- 更將此份榮耀歸功於水保局花蓮分局所有同仁共同的努力以及長期以來給予水保局花蓮分局支持與鼓勵的鄉親,同時,也表示花蓮縣境內很多易致災區域,所以花蓮水土保持及土石流防災教育更是一刻都不能等,未來也會帶著這份榮耀持續深耕花蓮環境及土石流防災教育,扎根自主防災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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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01
- 內容:
- 新增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於河川區域有其他使用行為之 處置方式。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 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 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 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 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程序未補辦完成 前,伐採之林產物不得搬 出森林區域。 標示部加註臨時使用用 途及期限;各級政府應 依限拆除恢復原狀。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 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 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 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 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程序未補辦完成 前,伐採之林產物不得搬 出森林區域。 地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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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2-11-28
- 內容:
- 於11月23日及25日分別於苗栗三義勝興社區及宜蘭蘇澳朝陽社區辦理農村環境營造走讀培訓體驗活動,體驗瞭解本局資源整合與在地區域發展結合綜效,並讓各界更加瞭解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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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8
- 內容:
- 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六點附件二(如說明二 主旨: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六點附件二(並權衡文件管理之統一性,爰依據「農村產業跨域計 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配合修正本補 助作業規範第八點、並刪除「農村 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實勘紀錄表」。 Alex Wang 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六點附件二修正規定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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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5
- 內容:
- 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第九點、第十點、如說明二 主旨: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 業原則」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二點( 水保局公用帳號 農村產業跨域 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二點修正 規定 第七點所定新興計畫應於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階段,依下列方式提報: 由農委會所屬機關提供專案協助者, □適用,檢核區域屬於:□第1級、□第2級 建議:□無、□有(如下) □調升為強化2級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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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關、程序未補辦完成前,伐採之林產物不得搬出森林區域。 第一項臨時住宅之興建,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前項審議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者,內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 第 五 條 受災地區合法建築物,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證明及農地應有耕作事實證明,不受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第 十四 條 民眾安置或重建涉及須於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者,得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並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