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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01
- 內容:
- 以專案提報農村水保署審核, 其經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分之 五為原則。由 各分署統籌研 議,以專案提報 農村水保署審 核,其經費累計 核列額度以不逾 年度工程總經費 百分之五為原 則。得免 依第五點推動流 程提報計畫,由 各分局統籌研 議,以專案提報 水保局審核,其 經費累計核列額 度以不逾年度工 程總經費百分之 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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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31
- 內容:
- 二十萬元,申 請單位至少應編 列總經費百分之 十自籌款。設計包 裝者,以補助產出 樣品為原則,最高補助六十 萬元,申請單位至 少應編列總經費 百分之三十自籌 款。 (三)環境條件改善類: 申請單位除第三 項規定外,至少應 編列總經費百分 之十自籌款,其補 助基準如下: 1.以下 同)二十萬元,申 請單位至少應編 列總經費百分之 十自籌款。設計包 裝者,以補助產出 樣品為原則,不補 助相關量產費用。最高補助六十 萬元,申請單位至 少應編列總經費 百分之三十自籌 款。 (三)環境條件改善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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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13
- 內容:
- 二十 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設計包 裝者,以補助產出樣品為原則,最高 補助六十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三十自籌 款。 (三) 環境條件改善類:申請單位除第三項規定外,至少應編列總經 費百分之十自籌款,其補助基準如下: 1.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十萬元,申請單位 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 (五) 生態保育類: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十萬元;申請單位 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 前項補助,其工資請領上限以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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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標題:
- 112年青年回留農村創新計畫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2-12-13
- 內容:
- 各計畫之雜項支出應以「雜支」編列(雜支包含郵電費以單位聯繫及文件來往郵寄為主),並以總經費百分之十為限。不得支領演出費;餐費每人每餐新臺幣八十元,各計畫之雜項支出應以「雜支」編列(雜支包含郵電費以單位聯繫及文件來往郵寄為主),並以總經費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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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8
- 內容:
- 二十 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設計包 裝者,以補助產出樣品為原則,最高 補助六十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三十自籌 款。 (三) 環境條件改善類:申請單位除第三項規定外,至少應編列總經 費百分之十自籌款,其補助基準如下: 1.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十萬元,申請單位 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 (五) 生態保育類: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十萬元;申請單位 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 前項補助,其工資請領上限以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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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5
- 內容:
- 其經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 則。 各分局如為配合執行並落實農委會重要政策或亟需 其經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 則。 (二) 各分局如為配合執行並落實農委會重其經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各分局如為配合執行並落實農委會重要政策或亟需建設事項, 其經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二) 各分局如為配合執行並落實農委會重要其經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各分局如為配合執行並落實農委會重要政策或亟需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