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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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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114 年度創新研究計畫公開徵求公告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15
    容:
    二五-○○物品凡實施計畫所需使用 年限未達兩年或單價 未達一萬元之消耗或 非消耗品購置費用屬 之,如油料、材料、 物料、配件,及試驗 儀器、藥品等。 三○-○○設備及 投資 一、購置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 建築及設備、暨金額超過一萬 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 之設備。
  • 12.
    題:
    「114年農村社區綠色照顧計畫」徵件資訊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09-06
    容:
    受補助之設備其使用年限,應加以敘明。 綠療育 學習交流地點: 高齡者班員人數: 發展主軸 執行計畫內容 綠療育 課程名稱 受補助之設備其使用年限,應加以敘明。 三、綠療育 學習交流地點: 高齡者班員人數: 發展主軸執行計畫內容 綠療育 課程名稱課程內容年度時數 (又前開設備於未達行政院財物標準 分類最低使用年限前,未經本署書面同意,不得處分或 設定他項權利,但經本署同意處分後之所得,應按補助 比率繳還本署,未繳還者,本署得以書面限期返還,
  • 13.
    題:
    協助「凱米颱風」災害復健 農村水保署開放再次受理「蓄水池」因天然災害損壞之補助申請
    資料來源:
    新聞稿
    發布日期:
    2024-07-31
    容:
    確保國土保安及農業生產無虞,針對農民向農業部農村水保署申請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保育、灌溉用蓄水池)補助,未達使用年限卻因「凱米颱風」導致補助設施毀壞或功能受損而需重新施作者,得再次申請補助。
  • 14.
    題:
    「第九屆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申請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06-14
    容:
    500元/次 附件5 預算 科目 代號 預算 科目 編列原則 20-00 業務費(一級會計科目) 25-00 物品 實施計畫所需使用年限未達兩年或單價未達一萬元之 消耗或非消耗品購置費用,如研發材料、開發新產品 之物料、機械配件等。
  • 15.
    題:
    修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 五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6-05
    容:
    年 月 日 字第 號 物品編號 品名 型式 廠牌 規格 單位 數量 金額 使用 年限 購置或製造 日期 備註 財產編號 品名 型式 廠牌 規格 單位 數量 金額 使用 年限 購置或製造 日期 備註 借用人 秘書室 主計室 機關首長 (
  • 16.
    題:
    「113年大專院校農村實踐共創計畫」徵件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05-21
    容:
    凡實施計畫所需使用年限未達兩年或單價未達一萬元之消耗或非消 耗品購置費用屬之,如油料、材料、物料、配件,及試驗儀器、藥 品等。
  • 17.
    題:
    協助花蓮地震災區復建 農村水保署花蓮分署將至各公所舉辦放寬蓄水池補助年限宣導說明會
    資料來源:
    新聞稿
    發布日期:
    2024-04-08
    容:
    針對農民向農業部農村水保署申請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蓄水池)補助,未達使用年限卻因0403花蓮地震導致補助設施毀壞或功能受損而需重新施作者,得再次申請補助;申請方式與補助對象及範圍、受理機關聯絡方式、
  • 18.
    題:
    0403地震受損蓄水池不受年限限制,可以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
    重要資訊及成果
    發布日期:
    2024-04-04
    容:
    4月4日本署為加速協助災區重建,配合行政院0403地震協助措施,針對農民向本署申請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蓄水池)之補助,倘未達使用年限(15年)卻因0403花蓮地震導致補助設施毀壞或功能受損而需重新施作者,得再次申請補助;除由農業部統一發布新聞稿說明本項措施,
  • 19.
    題:
    113年度創新研究計畫公開徵求公告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04
    容:
    二五-○○物品 凡實施計畫所需使用 年限未達兩年或單價 未達一萬元之消耗或 非消耗品購置費用屬 之,如油料、材料、 物料、配件,及試驗 儀器、藥品等。購置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 築及設備、暨金額超過一萬元以 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設 備。
  • 20.
    題:
    修正「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部分規定 (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2
    容:
    其中已達一定金額以 上或未達使用年限之財產必須報廢者,應由財產管 理機關填具財產毀損報廢單及相關文件送施作經費、設施財產權屬、設施使用年限、認養單 位及年限等資料,執行機關應於核定後填具農村再生相 執行機關: 五、 土地使用同意使用年限: 六、 土地使用起迄日期: 七、 申請認養單位:惟發包經費大於原核定經費且其 適用之使用年限已高於原簽訂年限者,仍應請土地所有權人重新簽署 土地使用同意書。院授主會財字第1121500259號函修訂 依使用年限劃分 依一定金額 百分比劃分 核定權責劃分 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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