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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有關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專戶設立
    資料來源:
    退休人員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專戶僅供存入退休(職)金、撫慰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等退撫法規保障之退撫給與,不得存(匯)入其他任何款項。 (二)專戶僅供 存入退休(職)金 、撫慰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等退撫法規保障之退撫給與,不得存(匯)入其他任何款項。專戶僅供存入退休(職)金、退休俸、退伍金、贍養金、撫慰金 (遺屬一次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等退撫法規保障之退撫給與, 不得存(匯)入其他任何款項。
  • 2.
    題:
    已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會同公告調高4%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資料來源:
    退休人員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6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0條、第103條、可適用之給付項目: (1)公務人員部分: 甲、依退撫法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休金(含展 期、發之撫卹金金額係隨上述公 告內容而調整,亦不適用本次調整(退撫法施行細 則第78條規定參照)。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基準: 1、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04條規定,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 額之調整,應以本次調整方案自113年1月1日實施自其可開始領取之日起,其給付金額之調整方式, 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30條及第53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