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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如於1月1日代理(或 兼任)應申報財產之職務,並於3月31日解除代理(或 兼任),如於97年3月1日開始 代理(或兼任)應申報財產之職務,代理(或兼任)至 5月31日滿3個月時即發生代理申報之義務,倘該公職人員於 新法施行後仍代理該職務者,依新法則須作代理申報, 此時應如何申報?如於1月1日代理(或 兼任)應申報財產之職務,並於3月31日解除代理(或 兼任),是否仍應為代理(或兼任)公 職人員如於1月1日代理(或兼任)應申報財產之職務, 並於3月31日當天解除代理,因代理(兼任)未滿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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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準此,業者合法蒐集、處理之個人資料,於契約終止後,如蒐集個人資勞之特定目的已不存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於本法第11條第3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一、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屬上開規定第1款所定「有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限」,而屬個資法第11條第3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之情形,尚不生牴觸個資法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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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農業部「採購履約管理」防貪指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8
- 內容: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 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項第1款:採購人員 不得有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 賂、回扣、餽贈、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 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項第1款:採購人員 不得有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 賂、回扣、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要求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王偉、林沖身為 國軍部隊採購之主辦及監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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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條第一項所定之各類 公職人員(第十三款所稱「其他職務性質特殊」之人員由主管府、院另行訂 定)、同條第二項所定職務之代理人、同條第三項所定之總統、副總統及縣 (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如於1月1日代理(或 兼任)應申報財產之職務,並於3月31日解除代理(或 兼任),是否仍應為代理(如於97年3月1日開始 代理(或兼任)應申報財產之職務,代理(或兼任)至 5月31日滿3個月時即發生代理申報之義務,倘該公職人員於 新法施行後仍代理該職務者,依新法則須作代理申報, 此時應如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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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三、政務人員。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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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指由政府或公股遴聘、指派或同意,且其執行 職務應遵照政府政策不得違反遴聘或指派目的,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八款所 稱與該等職務之人,指未以首長、副首長、幕僚長、 副幕僚長、執行長、秘書 長之職稱,而其實際所掌職務權限內容與該職稱相 當之人員。指依軍事審判法規定於戰時辦理偵查、審判及 執行職務之軍法官。 第 十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工務業 務, 第 十七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依法代理執行職務之 人員,指依法令、地方自治法規、章程或組織規定 所定之職務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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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利衝法宣導資料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之董事長、執行長、 秘書長等執行該等職務人員,均屬本法所訂之公職人員範疇。 迴避規範 §5 利益衝突 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 係人獲取利益者(禁止行為 §12 禁止圖利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圖公職人員或關係 人之利益。審計、 採購業務之主管人 員 其他職務性質特 殊,經行政院會 同主管府、院核 定適用本法之人 員 依法代理執行12類公職人員職務 之人員,於執行職務期間亦適用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亦有適用 關係人 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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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新臺幣5000元§ 14Ⅰ 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 過新臺幣2000元§ 14Ⅱ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 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 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14Ⅲ 兼任公職 或業務 §13 借貸、物或身分 之保證人 §16Ⅰ 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應加 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 應知會政風機構§ 16Ⅰ 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者籌辦或 邀請,原則無需簽報及知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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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標題:
- 受贈財物處理程序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本部 受贈 財物 §2、4 5、6 與其職務有利 害關係者餽贈 財物 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 係者所為之餽贈 §5Ⅰ 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 財物 § 6 原則 不得要求、期 約、收受 § 4 例外 係偶發 而無影 響特定 權利義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6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6②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 、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 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