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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 務之人。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 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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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且其執行 職務應遵照政府政策不得違反遴聘或指派目的,或 為政府或公股之利益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權者。 第 八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八款所 稱與該等職務之人,指未以首長、副首長、幕僚長、 副幕僚長、董事、監察人、董事長、執行長、秘書 長之職稱,而其實際所掌職務權限內容與該職稱相 當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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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利衝法宣導資料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表政府或公股出 任其出資、捐助之 私法人之董事、監 察人 公法人之董事、 監察人、首長、 執行長 政府捐助之財 團法人之董事 長、執行長、 秘書長 法官、 其二親等以內親屬 擔任負責人、董事、 獨立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或相類似職 務之營利事業、非 營利之法人及非法 人團體 公職人員 民意代表應 通知各該民 意機關 公股董事、監察 人;公法人董事、 監察人、首長、 執行長,應通知 指派、遴聘或聘 任機關 其他公職人 員,應通知 其服務之機 關團體 禁止假借職權圖利及請託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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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利衝法施行細則說明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且其執行職務應遵照政府政策不得 違反遴聘或指派目的,或為政府或公股之利益行使董事或監 察人職權者。例如財團法人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中,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如由政府或公 股遴聘、指派或同意,且其執行職務應遵照政府政策不得違 反遴聘或指派目的者。第六款至第八款所稱與該等職務之人,指 未以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董事、監察人、董事長、執 行長、秘書長之職稱,而其實際所掌職務權限內容與該職稱相當之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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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 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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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5-31
- 內容:
- □負責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第5款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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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第 22 條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構)或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派機關(構),於各該人員就(到)職、代理、兼任、卸(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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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本要點規範對象為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 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請託關說者,應 向指定其代表行使職務之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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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標題: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 務之人。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 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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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 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 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