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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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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部114年度「圖利與便民案例彙編」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6-12
    容:
    杜利依畜牧法第29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受委託執行屠 宰衛生檢查作業,係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委託公務員, 並領有受委託財團法人給付之勞務薪資及相關費用,渠對於執 行屠檢職務上之行為,另收受業者額外費用,並具有對價關係,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 2.
    題:
    ✩114.3.1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方式說明✩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3-11
    容:
    A:因本法施行細則第14條並未對「股票」為任何限縮之 定義,故除非發行股票之公司業已解散而法人格消滅, 否則應申報之「股票」,應包括上市(櫃)、興櫃及其他 未上市(櫃)、
  • 3.
    題:
    「識詐.防詐 企業公平誠信,揭露住宅裝修詐財【精要】指引手冊」電子書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2-05
    容:
    公平交易委員會政風室與社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合編「識詐.
  • 4.
    題:
    「如星指引、如勺承接」犯罪被害人保護週宣傳海報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1-11
    容: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協會)113年犯罪被害人保護週宣傳海報
  • 5.
    題:
    新版財產申報系統操作手冊及參考資料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A:因本法施行細則第14條並未對「股票」為任何限縮之 定義,故除非發行股票之公司業已解散而法人格消滅, 否則應申報之「股票」,應包括上市(櫃)、興櫃及其他 未上市(櫃)、
  • 6.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    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 7.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六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公法人,指國家 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依行政法人法、農田水利會 組織通則或其他法律、自治條例規定設立,為執行 公共事務或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第 七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政府捐助之財 團法人,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 之財團法人。 第 八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八款所 稱與該等職務之人,指未以首長、副首長、幕僚長、 副幕僚長、董事、
  • 8.
    題:
    利衝法宣導資料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2)新增第2條第1項第7款「公法人(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 員、總幹事及第8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 秘書長等執行該等職務人員,均屬本法所訂之公職人員範疇。廠商:公職人員或其親(家)屬擔任要職之法人或團體。(重要增修) 4、信託: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之民意代表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 任其出資、捐助之 私法人之董事、監 察人 公法人之董事、 監察人、首長、 執行長 政府捐助之財 團法人之董事 長、執行長、 秘書長 法官、
  • 9.
    題:
    受贈財物處理程序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6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6②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 、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 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一) 業務往來、
  • 10.
    題:
    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轉大陸委員會檢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56號判決及判決摘要,請避免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一案。
    資料來源:
    退休人員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 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其 第33條第2項規定臺灣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 構,不得擔任經陸委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陸委會93年3月1日公告附件「對於臺灣地區人民、法 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其成員公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性質涉及對台工 作、對台研究,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係考量國家安全之重大性與不可回復 性,經評價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 陸地區黨務、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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