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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亦即國人擔任中國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 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即屬違反規定,1號公告禁止任職 之中國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 以及當事人行為是否構成擔任職務或為成第2項及陸委會93年3月1日公告禁止任職之 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 (三) 兩岸條例第33條第2臺灣地區人民不得擔任之大陸地區具政 治性機關(構)、團體。上訴人乃據以認定被上訴人及選定 人擔任之系爭職務,93年3月1日公告禁止臺灣地 區人民擔任之大陸地區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 01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