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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合於 「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及「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政府於1976年公布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例以規範山坡地範疇,為管理山坡地農地資源狀況,乃訂定「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 類標準」,將山坡地依其平均坡度、土壤有效深度、土壤沖蝕程度及母岩性質等因子, 將山坡地區分為六等級:(一)一級地至四級地為「宜農牧地」,可供農耕或畜牧經營 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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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二、 標高未滿100公尺,而平均坡度在5%以上者。 1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全球資訊網。 二、 標高未滿100公尺,而平均坡度在5%以上者。 參、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指出,山坡地保育區意指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防治 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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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於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或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 百分之五以上,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就合於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或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 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初期造林有沖蝕嚴重現象時,應配合 必要之水土保持;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為六級坡之加強保 育地,為土壤沖蝕極嚴重、崩坍、地滑、 平均坡度土壤有效深度土壤沖蝕程度母岩性質 一級坡二級坡三級坡四級坡五級坡六級坡 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 供農耕或畜 牧經營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