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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A: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 力。」是以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認定應以不動產登記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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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A: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 力。」是以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認定應以不動產登記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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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當時的土地法第30條也同樣規定:「私有農地所 有權的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土地法第30條也同樣規定:「私有農地所有 權的移轉,其承受人以承受後能自耕為限」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開放農地自由買賣,並配合土地法第30 條 及31 條之1 刪除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或繼承時,對土地的利用率很低,所以要限制大一點, 這個是在土地法上陎有做這樣的。保密根本沒用,我們阻擋的方法你們可以討論看看,我是把土地法全 部看完,土地變更手續我們看了,所以這樣所有法律程序,譬如說農具資 材室這些規定我們都看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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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第 5 條本款所稱地政人員,指中央及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及單位,依土地法令辦理地政業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