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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第 9 條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知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 第 11 條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第 13 條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以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第 14 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  
  • 2.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第 十六 條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已依法委託經營 者,該公職人員非屬本法第二條之適用範圍。
  • 3.
    題:
    利衝法宣導資料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係人之利益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 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 之機關團體人員請託關說 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 本人或公職人員 交易或補助行為1 2 3 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 4 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5 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6 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 機關團體 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 對價之交易行為 但有下列6種情形之一者,
  • 4.
    題:
    利衝補助或交易規範小叮嚀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利衝法新制重點之一,係原則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 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間為補助或交易 行為,只有例外情形才允許,其中,例外允許對關係人依 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 5.
    題:
    利衝法施行細則說明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已依法委託經營者,該公職人員非屬 本法第二條之適用範圍。
  • 6.
    題:
    108年度「採購作業360度回饋策略 -廉政研究報告」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或 者在第二點有提到,我們可能經手採購,所以會違反相關的公職人員服務 法,或採購人員的倫理準則,當然有刑事上的究責,也會有行政的責任, 我們談到的面向,第一個在於法令的規範,目前在處理採購業務上,
  • 7.
    題:
    (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表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5-31
    容:
    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第14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 第14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 8.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第 22 條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構)或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派機關(構),於各該人員就(到)職、代理、兼任、
  • 9.
    題:
    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四、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    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者,依本法 
  • 10.
    題:
    監察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四、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    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者,依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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