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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5-19
- 內容:
- 8、 若您未滿十八歲,應請您的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同意書之所有內 容方予簽署,但若您已簽署,視為您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我已詳閱本同意書,瞭解並同意受同意書之拘束(請打勾) 報名者: 身分證字號: (學生若未滿18歲,須同時請法定代理人填寫下列欄位) 法定代理人: (請親自簽名) 身份證字號: 連絡電話: 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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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查詢申請人為要保人),需檢附以下文件並繳費(如查詢未滿 7 歲之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辦理,請以利害關係人資格申 請): 1.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各類 公職人員(第十三款所稱「其他職務性質特殊」之人員由主管府、院另行訂 定)、同條第二項所定職務之代理人、同條第三項所定之總統、副總統及縣 (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同條第四項所定指定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及本法 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兼任之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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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前條及前項規定之令繼續執行職務或令迴避,由機關團體首長為之;應迴避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而無上級機關者,由首長之職務代理人為之。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必要 時,由各該機關團體指定代理執行該職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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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依法代理執行職務之 人員,指依法令、地方自治法規、章程或組織規定 所定之職務代理人。 第二十二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職務之代理人,指機關 團體依法令、地方自治法規、章程或組織規定排定 順序代理其職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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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利衝法宣導資料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7~§11 其他如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上級職權命令公職人員迴避、 迴避後代理人規範、年度彙報等規定 禁止行為 §12 禁止圖利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圖公職人員或關係 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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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9年度上字第1056號 上 訴 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徐國勇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 律師 被 上訴 人 曾雅琦(被選定人)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48號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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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利衝法施行細則說明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依法代理執行職務之人員,指依法 令、地方自治法規、章程或組織規定所定之職務代理人。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至第12條迴避程序 •本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職務之代理人,指機關團體依法令、 地方自治法規、章程或組織規定排定順序代理其職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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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須配合 出席頒獎典禮,得獎學校代表需由校長或指派授權代理人(至少主任職 級以上)出席領獎,未出席領獎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得獎資格。得獎縣 市政府教育局(處)代表需由局(處)長或指派授權代理人出席領獎, 未出席領獎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得獎資格。 (五) 得獎者應配合出席頒獎典禮及作品展示活動,推薦學校則需由校長或指派 授權代理人(至少主任職級以上)出席領獎,未出席領獎者,主辦單位得 撤銷得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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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標題:
- 99年民意調查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6-01
- 內容:
- 的受訪者認為時常 找不到承辦人、代理人。 表4.8 受訪者對承辦人員服務態度不滿意原因之統計表9 時常找不到承辦人、代理人 4 15.4 拒答 2 7.7 其他 1 3.0 其他 拒答 時常找不到承辦人、代理人 承辦人員對法令規章不清楚 承辦人員的態度不親切友善 3.而98年度不滿意之次要原因,為時常找不到承辦人、代理 人,99年度不滿意之次要原因,則為承辦人員對法令規章不清楚。法令規章不清楚 承辦人員的態度不親切友善 時常找不到承辦人、代理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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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第十三款所稱「其他職務性質特殊」之人員由主管 府、院另行訂定)、同條第二項所定職務之代理人、同條第三項所定 之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同條第四項所定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