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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 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 之訴願行為者,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 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 第三十三條 左列之人,得為訴願代理 人: 一、律師。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 理人資格者。 第三十四條 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 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 書。 第三十五條 訴願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 事件,得為一切訴願行為。但撤回訴 願,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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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 第三十三條 左列之人,得為訴願代理人: 一、律師。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訴願代理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並以書面通知訴願人或參加人。 第三十四條 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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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 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 之訴願行為者,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 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 第三十三條 左列之人,得為訴願代理 人: 一、律師。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 理人資格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訴願代理 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禁 260 訴願法 止之,並以書面通知訴願人或參加人。 第三十四條 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 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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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 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 之訴願行為者,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 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 第三十三條 左列之人,得為訴願代理 人: 一、律師。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 理人資格者。 第三十四條 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 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 書。 第三十五條 訴願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 事件,得為一切訴願行為。但撤回訴 願,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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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 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 之訴願行為者,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 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 第三十三條 左列之人,得為訴願代理 人: 一、律師。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 理人資格者。 第三十四條 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 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 書。 第三十五條 訴願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 事件,得為一切訴願行為。但撤回訴 願,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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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有訴願代理人 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 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每一訴願人或參加 人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 第三十三條 左列之人,得為訴願代 理人: 一、律師。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 代理人資格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訴願代 理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 得禁止之,並以書面通知訴願人或 參加人。 第三十四條 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 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 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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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 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 之訴願行為者,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 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 第三十三條 左列之人,得為訴願代理 人: 一、律師。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 理人資格者。 第三十四條 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 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 書。 第三十五條 訴願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 事件,得為一切訴願行為。但撤回訴 願,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