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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 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 、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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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營事業總、分 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三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依法令、章程、組織規定 或編制表所置,綜理本機構事務,對外代表機構之 人員及襄助首長處理事務,稱董事長、總經理、副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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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利衝法宣導資料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及部隊 上校編階以上 之主官、副主 官 其他各級政府機關 (構)、公營事業 機構、各級公立學 校、軍警院校、矯 正學校及附屬機構 辦理工務、建築管 理、城鄉計畫、政 風、會計、審計、 採購業務之主管人 員 其他職務性質特或 4 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5 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 經營、改良 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6 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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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考量本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每月退 休所得係加計於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之社會保險年 金,爰除原發放要點第四點第四款規 定者外,增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社會保險年 金為查驗項目。 二、考量本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每月退 休所得係加計於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所支領之保險年金,爰須再增加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查驗項目,以提供公教人員保 險年金及勞工保險年金之查驗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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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利衝法施行細則說明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依法令、章程、組 織規定或編制表所置,綜理本機構事務,對外代表機構之人員及襄助 首長處理事務, •例如公營事業機構之首長係指董事長及總經理,復參酌公司法第八條 第三項規定,雖非董事但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 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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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行政院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等..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並自108年7月1日起...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主旨:行政院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行政院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 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 建築管理、城鄉計畫、 附件:如說明 主旨:行政院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 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 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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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 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 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包括為妥適行使職務事項而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 助事務行為,以及因職務或身分地位關係對第三人所生 事實上影響力之行為,至於影響力之對象,包括行政機 關、公營事業機構(含其他受政府實質支配控制之公有 民營企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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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5-31
- 內容:
-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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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標題: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第 3 條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各部、會、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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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公營事業機構,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職等或相當職等,以職務或職位最高列等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