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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法規名稱: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害或破壞機關事件之預防」規定,特訂定本要點。二、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應依本機關之辦公環境、轄區 治安與災害狀況、業務特性及可能發生危安之因素,協調相關單位採 行分工等事項,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會同相關單位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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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法規名稱: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一、為期各政風機構配合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以下簡稱機關 ) 辦理採購,有齊一之工作觀念與作法,建立以服務為導向的政風新 貌,協助機關推動興利行政,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二、各政風機構應依政府採購法令配合機關辦理採購,不得任意介入或干 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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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標題:
- 政風機構宣導政風法令實施要點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94 年 09 月 15 日一、為增進機關員工熟悉各項政風法令,以培養知法守法精神, 風法令宣導課程或邀請機關首長、業務主管、學者專家等作專題演 (三) 利用機關刊物刊載有關政風法令宣導文字、圖畫或貪瀆不法案例等 (六) 針對員工廉能事蹟,主動簽報機關首長予以表揚或獎勵。 (七) 利用電視、電子字幕看板、視訊牆或廣播等大眾媒體傳播方式宣導。四、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針對機關特性、業務性質,參照本要點內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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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協調選務單位加強門禁,並與警察機關聯繫支援,必要時派設駐 控,實施門禁管制;並請選務單位協調警察機關加派警力駐守會 (2)協調選委會與警察機關對承印廠商員工與選務工作人員辦理查 (5)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對工作場所做好門禁管制措施與設施 (4)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對選票在印製及存放場所、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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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標題:
-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 共同實踐本行動方案,具體策略如下:一、強化機關廉政經營責任制度,落實風險控管作為。 │辦理機關│├─────┼─────────┼─────────┼────┤│一、 │(一)各級機關首長│1.完成機關廉政風險│各機關、││強化機關廉│ 對機關廉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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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標題:
-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nbsp; 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兼辦政風業務之 人員。 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之機 關、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政風機構。三、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得陳報機關首長核可,請所屬各機關遴選品德端正 、具服務熱忱及操守廉潔之人員擔任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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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時,得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詢問。四、申報表應逐項、逐欄詳細填寫或以電腦繕打,受理申報機關(構)若採網路申報方式, 無須申報人簽名或蓋章,分別向各該受理申報 機關(構)申報,並應將所有身分之「服務機關」、「職稱」及「機 關地址」,但受理申報機關(構)為同一機關(構) 者,得合併以同一申報表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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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標題: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 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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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標題:
- 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未列本會委員之本院各一級機關首長,本會得視需要邀請出席。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銓敘 部部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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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標題:
-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人於前條所列案件之貪污瀆職事實未被發覺前,向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者,依本辦法規定核給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第 8 條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核後交由受理檢舉機關給與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法務部應召集最高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檢察司代表組成審查會,並依審查時之判決結果審核獎金發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