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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查核之範圍、方法及比例另於審核及查閱辦法定之。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為查核申報財產有無不實、辦理財產信託有無未依規定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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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標題:
- 國家機密保護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第 5 條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第 6 條各機關之人員於其職掌或業務範圍內,有應屬國家機密之事項時,應按其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即報請核定;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之。第 23 條依前二條或其他法律規定提供、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應先敘明機密等級及應行保密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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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標題:
-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第 8 條本署籌備及成立,因調配人力移撥、整併員額及業務所需之各項經費,得由移撥、整併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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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標題:
-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第 3 條 適用範圍 1.本公約應依其規定適用於預防、偵查及起訴貪腐,各締約國均應特別努力在其國家體制及法律制度之範圍內 ,適用正確、誠實及妥善執行公務之行為守則或標準。各締約國均應依其國家法律之基本原則,在其能力所及之 範圍內採取適當措施,推動政府部門以外之個人及團體, 如公民團體、各締約國均應: (a)在其權限範圍內,對銀行和非銀行之金融機構,包括對 辦理資金或價值轉移等常規或非常規業務之自然人或法各締約國均應尋求將本條第 1 項適用於範圍最為廣泛 之前置犯罪; (b)各締約國均應至少將本公約所定之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