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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者,依本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罰之罰鍰基準如下:五、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未主動於申請 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或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未 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者,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裁罰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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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標題: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