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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因重大天然災害受有損害 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協 助農村社區重建工作,得逕為調整年 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並報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致聯絡受災 地區交通中斷或公共設施毀壞有危害 民眾之虞,各級政府為立即執行搶通 或重建工作,如經過都市計畫區、山 坡地、森林、河川、國家公園或其他 有關區域,得簡化行政程序,致影響受災地 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府為安 置受災民眾或進行受災地區重建工作, 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 、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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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民眾之虞,各級政府為立即執行搶通 或重建工作,如經過都市計畫區、山 坡地、森林、河川、各級政 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災區重建工 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 取得、變更、評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協 助農村社區重建工作,得逕為調整年 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並報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通中斷或公共設施毀壞有危害民眾之虞,各級政府為立即執行搶通或重建工作,如經過都市計畫區、山坡地、森林、河川、影響災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災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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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協 助農村社區重建工作,得逕為調整年 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並報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因重大天然災害受有損害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農村社區重建工作,得逕為調整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聯絡災區交通中斷或公共設施毀壞有危害民眾之虞,各級政府為立即執行搶通或重建工作,如經過都市計畫區、山坡地、森林、河川、國家公園或其他有關區域,致影響災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災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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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市)主管機關為協 助農村社區重建工作,得逕為調整年 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並報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設施毀壞有危害 民眾之虞,各級政府為立即執行搶通 或重建工作,如經過都市計畫區、山 坡地、森林、各級政 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災區重建工 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 取得、變更、評估、迅速推動莫拉 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災後重建工 作,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 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由行政 院設置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 會,負責重建事項之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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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因重大天然災害 受有損害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農村 社區重建工作,得逕為調整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不受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 限制。 第三十四條 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因重大天然災害受有損害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農村社區重建工作,得逕為調整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不受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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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 34 條 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因重大天然災害受有損害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為協助農村社區重建工作,得逕為調整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不受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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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因重大天然災害受有損害 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協 助農村社區重建工作,得逕為調整年 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並報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致聯絡 災區交通中斷或公共設施毀壞有危害 民眾之虞,各級政府為立即執行搶通 或重建工作,如經過都市計畫區、山 坡地、森林、河川、國家公園或其他 有關區域,得簡化行政程序,致 影響災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 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災區重建工 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 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 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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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因重大天然災害受有損害 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協 助農村社區重建工作,得逕為調整年 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並報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致聯絡 災區交通中斷或公共設施毀壞有危害 民眾之虞,各級政府為立即執行搶通 或重建工作,如經過都市計畫區、山 坡地、森林、河川、國家公園或其他 有關區域,得簡化行政程序,致 影響災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 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災區重建工 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 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 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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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因重大天然災害受有 損害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為協助農村社區重建工作,得逕 為調整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並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致聯 絡災區交通中斷或公共設施毀壞有 危害民眾之虞,各級政府為立即執行 搶通或重建工作,如經過都市計畫 區、山坡地、森林、河川、國家公園 或其他有關區域,得簡化行政程序, 致影響災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 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災區 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 之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 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