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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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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並取得農業主管機 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 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 關所出具文件,贈與稅、 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 前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 申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經該法律主管機關認 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 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適用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 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 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前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法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興建自用農舍。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 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興建 第七條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具下列文件資料,符合第六條第六款之共有人申 請核發其應有部分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時,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 下列文件之一:本辦法第四條或第 六條規定者,受理機關應核發農業用 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第十二條 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 依第十一條規定核發之農業用地 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一份為原則,申 請者為同一申請案件要求核發多份證 明書時,
  • 4.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市、區)公所申請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前項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證明之申請書及勘查表如附件 本申請書僅供作為後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證明文件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 使用證明書: 舍。 法 國89年7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切結書內容應包括 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 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 府申請: 依第十一條規定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以一份為原則,申請者為同一申請案件要求核發多份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並取得農業主管機 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 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 關所出具文件,贈與稅、 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 準,前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之申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第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 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 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 第七條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 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 第七條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具下列文件資料,符合第六條第六款之共有人申 請核發其應有部分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時,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 下列文件之一:本辦法第四條或第 六條規定者,受理機關應核發農業用 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第十二條 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 依第十一條規定核發之農業用地 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一份為原則,申請 者為同一申請案件要求核發多份證明 書時,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市、區) 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 明書。 前項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證 明之申請書及勘查表如附件 本申請書僅供作為後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證明文件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 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書: 一、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 第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第七條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 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 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符合第六條第六款之共有人 申請核發其應有部分作農業使用證 明書時,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 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並取得農業主管機 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 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 關所出具文件,贈與稅、 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 準,前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書之申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 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適用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 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 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