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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七條 申請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 施,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 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 積之百分之四十。其農業設 施及農舍之興建面積,應一併納入農 業設施總面積計算。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67 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 依本條規定申請之綠能設施,其 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 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百分之七十。 (三)設施總面積,應 本辦法第 條規 定。 (四)申請本許可使用細目需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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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七條 申請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 施,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 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 面積之百分之四十。 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業設 施及農舍之興建面積,應一併納入農 業設施總面積計算。 依本條規定申請之綠能設施,其 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 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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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七條 申請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 施,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 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 面積之百分之四十。 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業設 施及農舍之興建面積,應一併納入農 業設施總面積計算。 依本條規定申請之綠能設施,其 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 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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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七條 申請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 施,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 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 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 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業 設施及農舍之興建面積,應一併納 入農業設施總面積計算。 依本條規定申請之綠能設施, 其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 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百分之 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