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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在中央 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在中央 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 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 府。五院及其所屬部(會、行、總處、署 與同層級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 會、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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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在中央為 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 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第四條 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 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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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在中央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在中央 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 府。在中央 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 二、直轄市政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 辦理。 三、 縣(市)政府得委辦鄉(鎮、市、 區)公所辦理。第十二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或廢止 計畫擬定後,應於土地所在地之直轄 市政府、區公所、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分別公開展示三 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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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在中央 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 府。在中央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在中央 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 二、直轄市政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 辦理。 三、 縣(市)政府得委辦鄉(鎮、市、 區)公所辦理。第十二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或廢止 計畫擬定後,應於土地所在地之直轄 市政府、區公所、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分別公開展示三 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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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行、處、 局、署、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議會、鄉(鎮、 市)公所及鄉(鎮、市)總則 第 一 合理利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穩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第 三 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直轄市 政府。 條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農業: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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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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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在中央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在中央 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 府。在中央 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 二、直轄市政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 辦理。 三、縣(市)政府得委辦鄉(鎮、 市、區)公所辦理。第十二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或廢止 計畫擬定後,應於土地所在地之直轄 市政府、區公所、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分別公開展示三 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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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在中央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在中央 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 府。在中央 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 二、直轄市政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 辦理。 三、縣(市)政府得委辦鄉(鎮、 市、區)公所辦理。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 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 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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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在中央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在中央 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在中 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 二、直轄市政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 關辦理。 三、 縣(市)政府得委辦鄉(鎮、 市、區)公所辦理。中央五院及院屬各部、會、行、處、局、 署、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議會、鄉(鎮、市) 公所及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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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標題:
-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個案查定
- 資料來源:
- 單一窗口表單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限非直轄市,位於直轄市之土地請逕洽各直轄市政府。2.限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位於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者,無須辦理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