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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試 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 勢、行政區域或保育、 五、特定水土保持區:係指經中央或 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亟需加強實 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地 區。開發社區或其 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 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 關管理之。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 之;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者,由直轄 市主管機關劃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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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 畫,應經直轄市區域計畫委員會 審議通過,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 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 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 要, 五、特定水土保持區:係指經中央或 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亟需加強實 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地 區。開發社區或其 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 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 關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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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試 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 勢、行政區域或保育、 五、特定水土保持區:係指經中央或 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亟需加強實 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地 區。開發社區或其 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 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 關管理之。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 之;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者,由直轄 市主管機關劃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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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 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 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應實 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 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 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經中央或 直轄市主管機關查定之宜林地,其已 墾殖者,仍應實施造林及必要之水土 保持處理與維護。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 使用部分,經承租人層報中央或直轄 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自申報日起,減 免地價。 第二十八條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 為推動山坡地開發及保育、利用,得 設立山坡地開發基金;其資金來源如 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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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水土保持手冊【出版年份94年】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 用林地及保安林地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 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3 山坡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得查定為宜林地,不受 前二點規定之限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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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試 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 勢、行政區域或保育、 五、特定水土保持區:係指經中央或 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亟需加強實 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地 區。開發社區或其 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 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 關管理之。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 之;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者,由直轄 市主管機關劃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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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試 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 勢、行政區域或保育、 五、特定水土保持區:係指經中央或 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亟需加強實 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地 區。開發社區或其 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 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 關管理之。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 之;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者,由直轄 市主管機關劃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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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 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 用之需要,特定水土保持區:係指經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亟需加 強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之地區。開發社區或其 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 得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中 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 理機關管理之。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 之;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者,由直 轄市主管機關劃定,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