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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但參加興建集村農 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 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但參 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 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 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 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 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 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 建集村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 第六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 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 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認不符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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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參加興建集村農 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 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但參 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 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 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 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 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 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 建集村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 第六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 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 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 認不符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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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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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參加興建集村農 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 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但參 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 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 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 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 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 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 建集村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 第六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 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 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 認不符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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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參加興建集村農 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 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但參 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 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 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 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 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 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 建集村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 第六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 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 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 認不符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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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 三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 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 直之 管理、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 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 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 二、所行拆除、 第 七 條 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之農業用地如屬經濟部公告之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應先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集村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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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 申請休閒農場。 第十八條 休閒農場不得使用與其他休 閒農場相同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