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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農地管理法規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 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 得移轉。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 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 舍。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 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 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 重複申請。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 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 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 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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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 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 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 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業 用地或農場。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 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 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 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 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 畫道路境界之距離,嗣 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是 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 舍。 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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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22 - 202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 及 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 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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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191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用執照者, 得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五條 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應依核定農村再生發展 區計畫之建築風貌與農 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辦 理。 特定農業區不得作為集 村興建農舍座落之建築 基地。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鹽業用地 十一、日 用品零售 及服務設 施 ○ - - ○ 甲種建築用地、 202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內政部(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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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163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用執照者, 得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五條 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應依核定農村再生發展 區計畫之建築風貌與農 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辦 理。 特定農業區不得作為集 村興建農舍座落之建築 基地。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鹽業用地 十一、日 用品零售 及服務設 施 ○ - - ○ 甲種建築用地、 174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內政部(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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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337 十四、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備註 生發展區 計畫之建 築風貌與 農業用地 興建農舍 辦法辦 理。特定農 業區不得 作為集村 興建農舍 座落之建 築基地。 地、鹽業用 地 十一、 日用品零 售及服務 設施 ○--○ 甲種建築 用地、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 施行前,以多筆農業用地合併計算基地面積申請 興建農舍,其原合併計算之農業用地部分或全部 業已移轉他人,致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符合原 申請興建農舍之要件。 第 第 三、現場有阻斷排灌水系統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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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依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 建築風貌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 法辦理。特定農業區不得作為集村興建農 舍座落之建築基地。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鹽業 用地 十一、 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 - - ○ 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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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用 執照者,得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 舍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之限 制。應依核定農村再生發展 區計畫之建築風貌與農 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辦 理。 特定農業區不得作為集 村興建農舍座落之建築 基地。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鹽業用地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 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 舍。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 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 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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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用 執照者,得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 舍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之限 制。應依核定農村再生發展 區計畫之建築風貌與農 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辦 理。 特定農業區不得作為集 村興建農舍座落之建築 基地。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鹽業用地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以多筆 農業用地合併計算基地面積申請 興建農舍,其原合併計算之農業 用地部分或全部業已移轉他人, 致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符合原 申請興建農舍之要件。 三、現場有阻斷排灌水系統等情事。 四、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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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之農舍使用執照者,得不受農 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五條第 二款規定之限制。應依核定農村再 生發展區計畫之 建築風貌與農業 用地興建農舍辦 法辦理。 特定農業區不得 作為集村興建農 舍座落之建築基 地。 農牧用地、養殖用 地、鹽業用地 十一、日用 品零售及 服務設施 ○--○甲種建築用地、以 多筆農業用地合併計算基地面 積申請興建農舍,其原合併計 算之農業用地部分或全部業已 移轉他人,致農舍坐落之農業 用地不符合原申請興建農舍之 要件。 三、現場有阻斷排灌水系統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