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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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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農舍用 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 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最 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 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 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 四、農特產品零售設施建築物高度不 得高於四‧五公尺,樓地板最大 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每場限設一處,且應為 一層樓建築物,其建築物高度皆 不得高於四.五公尺,樓地板最 大興建面積以一百平方公尺為 限。該 複合設施應為一層樓建築物, 其建築物高度不得高於四. 五公尺,樓地板最大興建面 積以一百六十平方公尺為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基地內前後側院深度 及寬度、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建築 物高度與有關交通、景觀、防災及其 他管制事項。得按其原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 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高度 或總樓地板面積,於同一縣(市)產設施或林業設施之林 業經營設施 建築物樓層樓 建築物高度公尺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其他開挖 整地面積平方公尺合計平方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農舍用 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 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或林業設施之林 業經營設施 建築物樓層 樓 建築物高度 公尺 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 其他開挖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農舍用 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 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工程概 算等。最 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 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 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 細則與自治法規、之林業經營設施 建築物樓層 樓 建築物高度 公尺 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農舍用 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 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最 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 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 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 細則與自治法規、基地內前後側院深度 及寬度、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建築 物高度與有關交通、景觀、防災及其 他管制事項。得按其原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 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高度 或總樓地板面積,於同一縣(市)
  • 5.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 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 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 應為該道路、現有巷道之寬度。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填方總合立方公尺 建築物樓層樓建築物高度公尺 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 其他開挖 整地面積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 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 四、農特產品零售設施建築物高度不 得高於四‧五公尺,最大興建面 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每場限設一處,且應為 一層樓建築物,其建築物高度皆 不得高於四.五公尺,最大興建 面積以一百平方公尺為限。該 複合設施應為一層樓建築物 ,其建築物高度不得高於四 .五公尺,最大興建面積以 一百六十平方公尺為限。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土地權 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 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 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 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之限制。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 不超過原有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 數、各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 高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 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二十五 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