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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農舍用 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 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最 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 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 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 四、農特產品零售設施建築物高度不 得高於四‧五公尺,樓地板最大 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每場限設一處,且應為 一層樓建築物,其建築物高度皆 不得高於四.五公尺,樓地板最 大興建面積以一百平方公尺為 限。該 複合設施應為一層樓建築物, 其建築物高度不得高於四. 五公尺,樓地板最大興建面 積以一百六十平方公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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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基地內前後側院深度 及寬度、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建築 物高度與有關交通、景觀、防災及其 他管制事項。得按其原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 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高度 或總樓地板面積,於同一縣(市)產設施或林業設施之林 業經營設施 建築物樓層樓 建築物高度公尺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其他開挖 整地面積平方公尺合計平方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農舍用 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 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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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或林業設施之林 業經營設施 建築物樓層 樓 建築物高度 公尺 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 其他開挖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農舍用 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 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工程概 算等。最 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 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 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 細則與自治法規、之林業經營設施 建築物樓層 樓 建築物高度 公尺 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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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農舍用 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 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最 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 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 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 細則與自治法規、基地內前後側院深度 及寬度、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建築 物高度與有關交通、景觀、防災及其 他管制事項。得按其原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 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高度 或總樓地板面積,於同一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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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 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 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 應為該道路、現有巷道之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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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填方總合立方公尺 建築物樓層樓建築物高度公尺 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 其他開挖 整地面積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 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 四、農特產品零售設施建築物高度不 得高於四‧五公尺,最大興建面 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每場限設一處,且應為 一層樓建築物,其建築物高度皆 不得高於四.五公尺,最大興建 面積以一百平方公尺為限。該 複合設施應為一層樓建築物 ,其建築物高度不得高於四 .五公尺,最大興建面積以 一百六十平方公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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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土地權 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 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 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 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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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 不超過原有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 數、各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 高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 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二十五 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