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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且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 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者: 1. 醫療機構。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二) 一般事務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三) 運動設施: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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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且其使用土地總 面積不得超 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者: 1. 醫療機構。一般服務業及 餐飲業:其使用土地總面積 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 分之五。 一般事務所及自由職業事務 所: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 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 五。 (三) 運動設施:其使用土地總面 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 百分之五。 (四)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 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 構: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 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 五。 (五) 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 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公頃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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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且其使用土地總 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 積百分之五者: 1. 醫療機構。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 等分支機構:其使用土地總 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 面積百分之五。二十) 運動設施:其使用土地總面 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 積百分之五。 (二十一) 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審查核准,並應面臨十 二公尺以上道路,其使用 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 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並以使用整棟建築物為 限。 第二項第三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 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 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