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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核定施工之期限、 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 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 項之辦法,於核發水土保持施 工許可證及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時, 準用之。 第六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中央主管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水土 保持完工證明書。 三、審定水土保持規劃書。 前項施工標示牌應於取得水土保 持完工證明書後一個月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條 水土保持計畫需分期施工 者,應於計畫中敘明各期施工之內持申報書失其效力,其已核發水土保 持施工許可證及完工證明書者,一併 失其效力: 一、未於第二十二條規定期限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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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核定施工之期限、 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 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 項之辦法,於核發水土保持施 工許可證及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時, 準用之。 第六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中央主管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水土 保持完工證明書。 三、審定水土保持規劃書。 前項施工標示牌應於取得水土保 持完工證明書後一個月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條 水土保持計畫需分期施工 者,應於計畫中敘明各期施工之內持申報書失其效力,其已核發水土保 持施工許可證及完工證明書者,一併 失其效力: 一、未於第二十二條規定期限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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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核定施工之期限、 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 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 項之辦法,應一次無息發還: 一、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 書者。 二、依第七條執行代為履行完成後,於核發水土保持施 工許可證及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時, 準用之。 第六條 第六條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中 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水土 保持完工證明書。 三、審定水土保持規劃書。 前項施工標示牌應於取得水土保 持完工證明書後一個月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條 水土保持計畫需分期施工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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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核定施工之期限、 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 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 項之辦法,於核發水土保持施 工許可證及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時, 準用之。 第六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中央主管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水土 保持完工證明書。 三、審定水土保持規劃書。 前項施工標示牌應於取得水土保 持完工證明書後一個月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條 水土保持計畫需分期施工 者,應於計畫中敘明各期施工之內持申報書失其效力,其已核發水土保 持施工許可證及完工證明書者,一併 失其效力: 一、未於第二十二條規定期限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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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核定施工之期限、 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 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 項之辦法,於核發水土保持施 工許可證及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時, 準用之。 第六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中央主管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水土 保持完工證明書。 三、審定水土保持規劃書。 前項施工標示牌應於取得水土保 持完工證明書後一個月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條 水土保持計畫需分期施工 者,應於計畫中敘明各期施工之內持申報書失其效力,其已核發水土保 持施工許可證及完工證明書者,一併 失其效力: 一、未於第二十二條規定期限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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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核定施工 之期限、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 完工證明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 之變更等事項之辦法,於核發水土保持 施工許可證及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時,準用之。 第六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中央主管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水 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三、 審定水土保持規劃書。 前項施工標示牌應於取得水土 保持完工證明書後一個月內自行拆 除。 第二十四條 水土保持計畫需分期施工 者,土保持申報書失其效力,其已核發 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完工證明書 者,一併失其效力: 一、未於第二十二條規定期限內申 報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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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取 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非山坡 地範圍,應取得整地排水計畫完 工證明書。 三、申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 動登記。海埔地開發及非山坡地範圍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案件,免依前項第二款 申請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施工或經水土保持主管機 關認定無法於申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 用地之異動登記前核發水土保持完工 證明書者,得由申請人先行申請辦理 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之異動登 記。應 檢附水土保持機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 工證明書,並依其開發計畫之土地使 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允許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