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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二條 興辦單目標或多目標水利事業權利人為水權取得登記時,每一用水標的申請登記之引用水量,以主管機關核准其興辦計畫之引用水量為準。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二條 興辦單目標或多目標水利事 業權利人為水權取得登記時,每一用 水標的申請登記之引用水量, 第十二條 興辦單目標或多目標水利事 業權利人為水權取得登記時,每一用 水標的申請登記之引用水量,以主管 機關核准其興辦計畫之引用水量為 第十二條興辦單目標或多目標水利事業權利人為水權取得登記時,每一用水標的申請登記之引用水量,以主管機關核准其興辦計畫之引用水量為準。 第十二條興辦單目標或多目標水利事業權利人為水權取得登記時,每一用水標的申請登記之引用水量,以主管機關核准其興辦計畫之引用水量為準。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二條 興辦單目標或多目標水利事 業權利人為水權取得登記時,每一用 水標的申請登記之引用水量,以主管 機關核准其興辦計畫之引用水量為 準。 第十二條 興辦單目標或多目標水利事業權利人為水權取得登記時,每一用水標的申請登記之引用水量,以主管機關核准其興辦計畫之引用水量為準。